盂县司法局

行政复议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4-01-10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本机关编制行政复议办事指南并实时更新。


行政复议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行政复议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复议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申请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权限;

(七)人民法院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尚未受理。

所需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按统一格式填写,一式两份。申请书请用黑色签字笔或墨水笔填写,所有材料请统一用A4纸复印,日期请统一填写提交申请书当天的日期)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法人或其他组织: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证照、决定书、通知书、批文、复函等或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必要证据资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四)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等)、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五)如实填写证据目录清单、声明书和行政复议送达地址确认书。

办事程序

1)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详见附件)

2)立案机关审查立案(5日内)

3)受理或不予受理

4)送达申请书副本及答复通知给行政机关

5)行政机关作答复书、举证据和依据

6)送达行政机关答复材料给申请人

7)复议机关审理案件

8)合议

9)出复议决定

受理部门

盂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

受理地点

盂县司法局439

联系方式

0353-4281604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期限审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需收费

附件:

1、行政复议流程

2、行政复议申请书

3、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公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