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主体
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是依法办理登记的法人。未进行法人登记从事养老服务活动的,不予备案。凡是依法登记且已经从事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应当进行备案。
政府兴办有编制的事业单位从事养老服务的,以事业单位为主体进行备案。
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以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为主体进行备案。
村集体兴办且自主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办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后备案。
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公助村集体开展助老服务工作场所,不进行备案。
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有养老服务场所的,不受床位数限制,均应当备案;没有养老服务场所的,不进行备案。
二、备案时间
新设立的养老机构,依法登记后,需在收住第一位老人或提供第一单服务起(以服务合同或服务发票时间为准),10个工作日以内提出备案。养老服务场所已经具备运营条件,但未开展养老服务活动,可以提出备案。
已依法登记并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30日内向审批部门提出备案。
三、备案地点
盂县政务服务中心二层B区社会民生股窗口(阳泉北站对面、盂县德业居花园底层)。
咨询电话:0353-8118899
四、备案流程
审批部门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办理要求时,应当场发放《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并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备案需要准备提交的材料。
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场所和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境、食品安全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养老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备案信息,并提交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服务场所相关权证、租赁合同等相关备案涉及信息的原件和复印件,接受审验和留存归档。
对于提交的材料信息不全的,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举办者补全材料后备案;经核对材料信息齐全的,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由省民政厅提供统一样式印制。
五、备案变更
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自变更登记完成后1个月内向原备案的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涉及其他备案事项变更的,养老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审批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可以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及登记,可按照相应的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业务)范围等开展养老服务,并应当在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业务)范围后,1个月内办理备案。
六、备案注销
养老机构服务场所不再进行养老服务活动的,要及时进行备案注销。由养老机构向原备案单位提交《注销备案申请》和已妥善安置服务对象(老年人)的证明材料和承诺,由原备案单位审核同意后发放《注销备案回执》,完成备案注销。养老机构被吊销登记手续,或养老机构服务场所因监管不再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原备案机关要根据监管文件进行备案注销。
七、备案所需材料如下(一式两份):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3.备案承诺书
4.民办非企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5.养老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6.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环境评估
8.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9.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后附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
10.管理、从业等人员的身份证、健康证、从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11.养老机构备案回执书(县审批局盖章)
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doc
附件2: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doc
附件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doc
附件4: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