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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盂县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盂县人民政府 www.sxyx.gov.cn 2026-02-12 09:49 来源: 放大 正常 缩小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盂县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项目审批

发文机关: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6-2-12

标     题: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盂县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盂政办发〔2026〕7号    发布日期:2026-2-12

主 题 词: 投资 审批 建设 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盂县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12日



盂县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从源头上保障项目质量与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建设程序的通知》等法规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盂县行政区域内,政府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统筹平衡、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项目专题预审、集体研究、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合理核定建设内容,投资规模。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法规,严禁超标准建设、超规格装修、建设“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亮化工程”等。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六条 各部门各乡镇申报的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实行集体决策,根据项目投资意向、主要建设内容和投资匡算情况,先期向县发改局提交政府投资项目预审申请和资金筹措方案,县发改局要主动对接各部门各乡镇,定期收集各部门各乡镇投资建设意向。

第七条 县发改局对各部门各乡镇上报项目的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和可行性等进行前期分析研判,确定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清单,提请县政府召开项目预审专题会议审议。

第八条 县政府要及时组织召开政府投资项目预审专题会议,对县发改局提交的拟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发改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应急局、文旅局、市生态环境局盂县分局等部门参加项目预审会;信息化项目由发改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住建局、应急局、审计局、公安局、网信办、经济信息中心等部门参加项目预审会,同时根据项目建设内容不同,可邀请相关部门一并参与项目预审。

第九条 项目预审专题会议对拟建项目逐项进行研究,审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资金筹措来源以及各要素保障情况,综合研究确定提交的项目进行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 对项目专题预审会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县发改局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对项目的战略符合性、政策合规性、财政可承受能力等进行集体决策,明确项目是否实施,并对项目建设标准、规模等提出原则性要求。

第十一条 要加强县委对重大项目投资决策的领导,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要向县委报备,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或对全县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需先提交县委财经委员会,由财经委员会论证后报县委常委会进一步研究审议。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充分论证资金筹措方案,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或未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因建设资金不到位造成“半拉子工程”、拖欠工程款等问题。

第三章  项目审批负面清单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楼堂馆所项目。在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方可采取建设方式解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但应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机关、团体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第十四条 严格禁止“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景观提升、街区亮化、城市大型雕塑、文化庆典和主题论坛场地设施等涉及“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亮化工程”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批复可研、初设。涉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内容的政府投资项目,存在种植“网红”树种、搞“大树进城”“一夜成林”情形的,一律不得批复可研、初设。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不得包含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景观石、雕塑、地雕。市民广场、公园等民生项目附属配套的景观小品建设内容,要因地制宜、简约适度、经济实用、坚守利民惠民初衷,不得奢华冗余设计。

第十五条 严格禁止超规格装修。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把装饰装修标准,严控装饰装修概算,对存在整体装修成本明显偏高,采购高档材料等,外立面采用玻璃幕墙、花岗岩石材、外墙铝板幕等情形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复可研、初设。

第四章  项目立项申报与审批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均需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以方案规划、政策文件、会议纪要等代替可研审批。对政府安排预算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不得因政府确定所属国有企业为项目单位,而采取核准或备案方式随意决策立项,规避可研审批。

第十七条 对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信)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所附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申请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依法不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情形除外);

(四)节能审查意见书(依法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情形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中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请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核准、初步设计。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县政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以及投资规模5亿元以下的项目,可以不报批项目建议书;不单独报批项目建议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内容。

(二)除国家和山西省另有规定外,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信息化项目以及总投资6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报批初步设计,不报批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达到初步设计要求。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先报批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事后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国家对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设计建设标准。相关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档案馆建设标准》《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公园设计规范》《殡仪馆建设标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及政法基础设施相关建设标准等,开展研究设计、可研及初设审批、建设实施。严禁存在建筑面积超过有关规定要求的上限,楼层层高标准明显偏高,建筑体量明显超出实际工作需求、可能造成使用率不高和闲置等情形。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县发改局审批,对跨行政区域或明确由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报省市发改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按照“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县发改局委托有相应资信的咨询机构或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评估,客观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合理核定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

第二十四条 委托评审机构评审的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县发改局提交书面评审报告,明确项目是否可行的结论,并提出优化建议,评审报告应附专家签名名单。自行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评审专家要明确项目是否可行,并提出优化建议,评审意见应附专家签名名单。

第二十五条 县发改局在参照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五章  项目初设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有关要求编制,明确相应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主要技术设计方案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项目投资概算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七条 初步设计的编制深度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和规定,满足编制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主要设备材料订货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初步设计的编制内容要齐全,包括设计报告(说明书)、图纸、投资概算和相关附件。

第二十九条 申报初步设计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项目初步设计文本。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向县发改局申报的初步设计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内容、功能等作较大变更的,县发改局可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出具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当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时,县发改局可以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审核核减,审核核减后不超过投资估算10%的,可依法予以核定投资概算;审核核减后超过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县发改局受理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后,按照“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委托有相应资信的咨询机构或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评估,在参照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对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原则上同一项目初步设计不得拆分审批。

第三十四条  经县发改局批准的初步设计是项目投资控制、工程招投标、施工图设计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项目在开工前,项目单位必须事先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好文物调查和勘探工作。

第三十六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要依法依规取得相关报批手续,主要包括建设用地批复、环评、节能审查、文物选址、文评、水保、取水许可、泉域水资源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招标投标、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事项,不得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

第六章  项目设计变更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设计方案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报县发改局审批。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

第三十九条 初步设计批复后至项目完工前,为满足工程实际需要项目设计方案较原批复的初步设计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向县发改局申请重大设计变更。

第四十条 重大设计变更包括以下四类:

(一)主要工程内容、规模、标准、功能调整引起设计方案变更的;

(二)建设地点、总平面布置及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设计方案变更的;

(三)主要技术方案、工艺、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因设计变更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的。

第四十一条 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由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二条 重大设计变更应按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在工程变更实施前向县发改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十三条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原则上由原初步设计单位编制。

第四十四条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应满足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深度的要求,申请重大设计变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申请文件;

(二)项目原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

(三)重大设计变更材料(设计变更原因及依据、设计说明、图纸及概算);

(四)重大设计变更与原初步设计对比(规模、标准、工程量、概算等)。

第四十五条 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概算变化的,应相应进行概算调整;突破原批复核定概算总投资的,项目单位应落实超概算投资资金来源。

第七章 项目概算调整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四十七条 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报县发改局核定。

第四十八条 概算调整文件原则上由原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单位编制。

第四十九条 申请概算调整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 调整概算申请文件;

(二) 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文件;

(三) 概算调整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概算调整的原因、依据及计算方法;

(四) 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五) 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结算审核报告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六) 超出原概算投资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县发改局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四十九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自行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处理意见落实后,县发改局再行安排调整概算。

第五十一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县发改局组织评估后核定调整,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五十二条 对于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达到原核定概算总投资70%及以上时申请调整,一个项目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

第五十三条 对于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自筹解决超概算投资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自行核定调整概算。

第八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五十四条 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要在项目审批时同步提出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的申请,并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其中属于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之配套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开展招标活动前需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平台备案采购计划,并严格落实政府采购相关要求。

第五十五条 依法经县发改局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选择电子交易系统、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第五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计划、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合同签订等信息,并在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常态化开展在线投标、不见面开标,提升交易公开透明度。稳妥拓展专家评标结果、合同签订等信息公开范围,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第六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单位要履行项目法人职责,依法组织项目建设,严格落实质量管控、安全管理、工期控制、造价控制和环境保护责任,确保达到项目建设的各项目标。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参建各方依法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第六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六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六十三条 做好绩效管理,科学设立绩效目标,认真实施成本预算绩效分析,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预算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跟踪监控,做好项目实施期、试运行期及试用期绩效评价,及时总结经验,做好评价结果运用。

第六十四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相关手续,开工后是否按照相关审批内容建设。明确监管责任,发挥财政、自然资源、水行政管理、生态环境、节能审查、应急管理、文物、住建等部门监管职能,整合监管力量,推行跨部门综合监管,实现协同监管。各环节审批部门要建立数据关联、数据共享机制,充分发挥监管合力,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盂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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