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 | 阳泉市政府
无障碍浏览 | 繁體中文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主动公开内容 > 县政府办文件

关于印发《盂县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企业经营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盂县人民政府 www.sxyx.gov.cn 2025-02-14 10:51 来源: 放大 正常 缩小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盂县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

单车)企业经营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交通安全

发文机关: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2-14

标     题: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盂县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共享单车)企业经营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盂政办发〔2025〕5号       发布日期:2025-2-14

主 题 词: 租赁 自行车 企业 经营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盂县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企业经营活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4日


盂县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

企业经营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运营管理,推进绿色出行发展,维护良好的城市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43号)、《阳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盂县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市民出行。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按照“严监管、破垄断、强执法、立规范”的工作思路,遵循鼓励创新、安全可控、规范有序、服务为本、多方治理的原则。着力解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行业运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实现行业牵头、部门联动、诚信服务、市民共享、秩序井然的工作目标,维护良好的城市公共秩序。

二、规范重点

(一)未经批准擅自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为。

(二)经营企业场所不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三)经营企业超批准数量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为。

(四)经营企业不按要求投资、安装、接入监管平台的行为。

(五)经营企业投放市场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未配备安全头盔的行为。

(六)未经公安交警部门申领挂牌,擅自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市场的行为。

(七)未戴安全头盔骑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为。

(八)未满16周岁擅自骑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为。

(九)超速骑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存在道路安全隐患的行为。

(十)经营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投放市场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不力,乱停乱放,规整不及时,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秩序的行为。

(十一)经营企业更新车辆前未回收相应数量旧车的行为。

(十二)经营企业不按电子围栏设置,私自扩大电子围栏的行为。

(十三)经营企业未按《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有关技术要求投放的行为。

(十四)未经批准随意更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为。

(十五)其他不按规定投放管理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为。

三、运营管理

(一)严格控制投放总量。根据县城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县城建成区(不含秀水街李宾山路口至凯通路口段)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总量控制在1500辆以内。本方案实施一年后,根据实际效果评估核定投放总量的增减数量。

(二)建立县级统一监管平台。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盂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平台,接入县数智城城市大脑,助力数字交通建设。政府监管部门、监管平台建设方、各经营企业通过书面合同明确相互之间的责权利义务关系。各经营企业必须将运营服务平台数据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相关数据信息共享,服从统一管理调度。

(三)实行车辆统一登记管理。经营企业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需将相关资料上报县交通运输局,县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县公安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上牌,要按照“一车一牌一盔”的原则,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上安装统一编号的专用标签。对未上牌照、无安全头盔的车辆,不得投放市场运营。

(四)实行电子围栏定点停放。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加强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统一规划建设实体电子围栏,主要设置在公共区域、物业小区等区域,总量控制在69处,每处存放15—25辆。各经营企业提出电子围栏设置选点建议,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会同县公安交警部门、秀水镇、城镇办事处,按照《阳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要求进行审核并组织实施。各经营企业要引导市民将车辆存放在电子围栏内,用户未按照要求规范停放车辆的,经营企业应当通过技术手段阻止用户还车结束行程。

(五)建立车辆更新机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满3年的,经营企业要对所属车辆进行更新,更新前将相关资料上报县交通运输局,办理手续后方可投放市场。要逐步更换车型,限制车速。

(六)建立健全退出经营机制。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的,报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联席会议同意后责令退出。

1.经营者因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终止经营的。

2.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范管理承诺书的。

4.对相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服从、不配合、不整改的。

5.对自愿退出盂县市场的经营企业,应将相应的手续文件及时主动交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而不予交回的,按相关程序作废处理。

6.对擅自退出盂县市场的经营企业,相应的手续文件自退出盂县市场当日起60个工作日后,相应的手续文件按作废处理。

7.已收回的运营配额,县交通运输局根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发展情况决定是否重新投放。

8.重新投放的,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投放车型种类。

四、部门监管职责

(一)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牵头制定《盂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责任追究、评分标准等内容,对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进行统一考核评价。定期发布考核情况报告,并将考核结果与企业车辆投放数量相挂钩,动态调整各企业投放总量。建立经营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将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问题、投诉及处理情况等信息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建立黑名单制度,与企业车辆投放数量核定及相应政策支持相挂钩。

(二)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监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政策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的准入、投放、退出和运营企业监督管理统筹协调。

县公安局负责查处盗窃、故意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乱停乱放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对已获主管部门批准,且符合新国标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上牌登记。对无牌上路以及未佩戴安全头盔、未满16周岁骑行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经营企业场所用地选址规划等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划指导全县市政道路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道建设,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充电设施、维保仓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抽查。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查处道路人行道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规停放、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负责道路人行道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划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电子围栏并监督落实,负责对非机动车停放区的规划工作。

县通信管理和网络主管等部门负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查企业资质,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收集、储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教育局负责对在校学生的安全宣传教育。

县工信和科技局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技术创新进行指导和审核。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安全综合监管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集中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县宣传部门负责市民遵章守纪、安全骑行和规范停放宣传教育工作。

五、落实经营企业主体责任

经营企业必须承担运营服务管理的主体责任,有效落实以下具体管理要求:

(一)按照批准的数量投放相应数量的车辆,涉及更新车辆的应在更新前回收相应数量的旧车,总量不得超过批准的数量。

(二)投放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产品质量检测合格,配备卫星定位智能锁,具有唯一的电子身份标签,能够满足实时监控、定点还车等必需功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有关技术要求,且获得由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的满足上述标准要求的车辆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具备脚踏骑行功能,最高时速不超过25千米/小时,并随车配备安全头盔。

(三)经营者应当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在提供服务前,通过电子服务协议等形式向用户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公开服务质量承诺。

(四)按照要求配备车辆维护、维修和调度人员,配备能够满足车辆调度转运的机动车,并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运维人员名单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维护区域等),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县公安局交警队提供调运车辆号牌、驾驶人员等信息。实行网格化管理措施,对大型商超、重点区域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定人、定点管理。运维人员工作期间必须统一着装、持证上岗,服从监督和考核。

(五)运营企业在县城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仓库和维修点(可多处设置,仅限于用于车辆停放和维修),具备完善的消防等安全设施,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并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备案。

(六)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全生命周期维护保养制度,对投放车辆建档立册,及时检修维护,保证运营车辆整体完好率达到98%以上,车容车貌整洁美观、性能达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强制报废制度。

(七)提供全天24小时热线服务。在接到投诉的2小时内,处置投诉和相关问题。发生紧急突发状况时,运维人员应当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

(八)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综合险,并将保险内容和理赔事项向用户公布,配合用户办理赔偿手续。

(九)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技术保障手段,加强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系统数据安全保护,杜绝个人信息外泄,防范违法信息传播扩散。

(十)加强车辆投放区域巡查,根据停放区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规范车辆摆放,及时处置违停车辆。在公交站点周边、主干道、人员密集等重点区域,设置专职管理员在上下班高峰期加大巡视和调运力度。

(十一)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对自然灾害(如大风、暴雨等)、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重点区域的隐患排查,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在节假日或重大安保活动期间,强化人员、车辆配备,提高车辆投放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效能。

(十二)主动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投放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采用绿色环保材料,减少环境污染。其中,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池作为动力来源,鼓励采用可以回收利用的电池,并与相关电池回收机构签订回收协议。

六、坚持集中整治与抓常抓长相结合

(一)加强宣传文明引导。通过广播、报纸、融媒体、微信以及抖音、快手等自媒体宣传;通过发放宣传单、悬挂横幅、张贴标语进行宣传;通过各类电子显示屏进行宣传;通过企业平台推送、公益广告、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宣传,宣传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倡导遵章守纪、安全骑行、文明诚信、规范停放新风尚,促进公德意识和良好习惯养成,要从机关到企业、从乡镇到社区,从网格到小区,从物业到业主,从学校到老师、从家长到学生,全面营造政府、企业、社会和公众共管共治的良好氛围。

(二)适时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要结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运营使用管理实际,根据重要节点、重点环节、重大活动安排,适时开展集中整治,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专题进行动员部署,全面进行宣传引导,强化部门联合执法,打击违规违法行为,规范市容环境秩序,契合具体工作需要。

(三)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要坚持集中整治与常态化保持相结合,要善于总结整治经验,建立健全日巡查、周检查、月通报等工作机制,严格执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标准和要求,逐步完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长效管理办法,逐步完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更新机制,持续推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附解读

主办:中共盂县县委 盂县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盂县经济信息中心 电话:0353-8083209
晋ICP备19004531号  网站标识码 1403220004    晋公网安备 14032202000057号
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体验最佳浏览效果!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