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6年修订)《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原则,科学统筹检查事项,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切实提升自然资源领域监管效能,推动企业依法依规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二、检查对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自然资源开发、测绘资质审查及地图编制,出版的企业,重点涵盖煤矿和非煤企业、书店等。
三、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开展常态化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专项检查: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开展集中检查,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卫片执法检查等。
3.投诉举报核查: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交办的涉企违法违规线索进行核查处理。
四、检查内容及时间安排
序号 | 检查企业 | 检查内容 | 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 检查时间 |
1 | 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按照批准方案勘查开采;越层越界勘查开采
|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山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勘查、开采区域等实施现场查验、勘测;(二)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直接用于违法勘查、开采的工具、设备、设施、场所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超出采矿权登记的开采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探矿权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勘查的工具、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采矿权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每 季 度 一 次 |
2 | 盂县跃进煤业有限公司、新华书店和跨世纪书店 | 测绘资质审查及地图编制,出版的检查 |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2014年06月30日发布)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第二款 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 一 年 一 次 |
五、工作要求
1.严格规范执法: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出具检查文书,告知依据、内容与权利义务;严禁违规检查、吃拿卡要、干扰正常经营。
2.强化问题整改与结果运用:建立台账,限期整改、跟踪复查、闭环管理;违法违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检查结果录入监管平台,按规定公开,接受监督。
3.加强协同与信用监管:加强与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减少多头检查;将企业履约、整改、处罚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4.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同步开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测绘、土地等法律法规宣传解读,提供政策咨询与合规指导,帮助企业降风险、促发展。
5.严守涉企检查纪律:落实“无事不扰”,能合并不单独、能现场不进场、能非现场不现场;严禁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盂县自然资源局(盂县规划局)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