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现阳泉晋盂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已破产,为盘活我县国有土地重新规划利用,盂县人民政府就阳泉晋盂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国有土地收回一事已函询阳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收回。
现通过媒体对因破产收回阳泉晋盂钢铁有限公司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事进行公告,公告期限7天(从2025年7月30日至2025年8月5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我局将请示盂县人民政府收回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盂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 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