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闫家庄水电站有限公司:
你公司“临时用地申请”已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梁家寨乡闫家庄村集体土地0.7294公顷(全部为工矿用地)作为闫家庄水电站项目材料堆放用地,严禁转作他用,严禁在该临时用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
二、临时用地时间从2023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12月11日止。到期后若需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向我局提出申请,重新签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项补偿费用按你单位与村委会已签订协议执行。对于临时用地到期后,你单位必须按《盂县闫家庄水电站材料堆放临时占地土地复垦方案》做好地形地貌的恢复和复垦工作。
四、你单位接文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面积使用土地,不得随意变更或更改位置和用途,也不得服务于闫家庄水电站项目以外工程,否则,该文件自行作废。
盂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