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盂县住建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盂县秀水西街政府综合办公楼5楼。
联系电话:0353-8185600,8185606。
电子邮箱: sx_yxjsj@126.com。
邮政编码:045100。
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如果您对上述地址、办公时间,或者如何提交申请还有疑问的,建议先行电话咨询。
二、提出申请方式
(一)当面提交。您可以到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当场填写《申请表》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二)通过邮寄方式提交。您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防止与该行政机关收到的其他信件相混淆),并邮寄至行政机关办公地址,应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处理
(一)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受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八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和《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对于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作出相应处理。
(四)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28日
盂县住建局办公室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个人)姓名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联系方式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
提出申请的方式 | □当面 □邮寄 £电子邮件 | ||||||||
所需的政府信息 | 名称: | 文号: | |||||||
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 |||||||||
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 □当面领取 □邮寄 | ||||||||
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 | 纸质文本 | ||||||||
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 具体用途 类型: □生产□生活□科研 | ||||||||
申请人签名(盖章)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填表须知:
1.申请人(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县政府组织用地报批和征地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等信息由县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产生。县政府是征地实施的主体,也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关于土地方面的政府信息,申请人直接向县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