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盂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4-05-16


盂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县委工作要求,推进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切实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市住建局要求和纪委《关于在全推动开展基建工程领域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纪办发〔202413号工作安排,决定开展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服务保障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严厉打击基建工程领域虚假招投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营造我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投标市场环境,为加快盂县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组织领导

盂县住建局成立推动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长:张俊虎(局长)

副组长:邢德军(党组成员)

员:王瑞军(局城市建设项目工程和建筑市场管理股股长)

张慧峰(局督查股股长)

李奇峰(县建筑市场服务中心主任)

赵志强(县建筑市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开展基建工程领域招投标项目专项检查,对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发现涉嫌招投标项目违规违纪问题,对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发现涉嫌招投标相关犯罪问题,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对背后存在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犯罪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移交。同步开展招投标政策文件规范清理工作。重要工作情况及时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治范围

对党的二十大以来组织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项目大起底,全面梳理党的二十大以来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招投标项目,组织招标单位或建设单位进行检视自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核实了解并推动整改;扎实开展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招投标项目检查自查工作,重点检查自查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等项目,视情况检查党的二十大以前的异议投诉和行政复议项目;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5个方面,查找程序不规范、监管不到位、评审不合规、结果不合理等问题。发现涉嫌招投标相关犯罪问题,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对背后存在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犯罪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移交

四、整治重点

招标人违规违法行为

1.应当依法招标的未开展招标;

2.未签订招标人主体承诺书或签订不规范;

3.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4.通过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或以内部违规邀标替代公开招标;

5.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限定性要求,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6.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泄露标底;

7.无合理理由取消评标时排名第一的投标人,或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8.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投标人违规违法行为

9.投标人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等以他人名义投标;

10.未签订投标人主体承诺书或签订不规范;

11.投标人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12.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约定中标人属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协同投标等属于或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3.向招标人、行政监管部门、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交易中心及招投标系统运行服务机构人员行贿;

14.中标后,与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5.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违规分包;

16.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代理机构违规违法行为

17.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中心及招投标系统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18.未签订代理机构主体承诺书或签订不规范;

19.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20.充当“掮客”为招投标相关人员牵线搭桥,谋取私利;

2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2.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评标专家违规违法行为

23.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招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

24.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25.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26.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7.通过组建或者加入微信群等网络通讯群组相互串影响公正评标、谋取私利;

28.充当“掮客”为招投标相关人员牵线搭桥,谋取私利;

29.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行政监管部门违规违法行为

30.行政监管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

31.滥用职权干预招投标活动;

32.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投诉或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33.充当“掮客”为招投标相关人员牵线搭桥,谋私利

34.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交易中心及招投标系统运行服务机构违规违法行为

35.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6.未签订交易中心主体承诺书或签订不规范;

37.人为设置阻碍,拖延受理时间,索取不正当利益;

38.在项目招投标环节,干预项目正常评审;

39.依照相关人意愿,后台修改评分运算法则,篡改评分结果或消除违规操作的痕迹;

40.充当“掮客”为招投标相关人员牵线搭桥,谋取私利;

41.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实施步骤

开展部署落实即日起至5月10日县住建局负责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进行部署,确定专项整治工作范围,紧盯整治工作重点,按照实施步骤节点要求扎实有序推进整治工作,明确专项整治工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确定一名同志作为整治工作联络员。

集中自查整治2024年5月11日至5月25日聚焦整治工作重点任务,对监管整治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整治重点逐一进行排查,梳理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抓好整改落实,并填写做好房建市政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

整改问题与建章立制(2024年5月26日至12月底)。专项整治中同步开展招投标政策文件规范清理工作,对违反上位法,相互冲突的文件,影响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对外地企业设置隐形门槛和壁垒,违规干预经营主体自主权等政策措施进行规范、废止;对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针对性建立管用的制度机制,建立健全的制度执行落实监管、问责与惩戒机制。

总结提高阶段2025年1月要及时总结整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写出整治工作书面总结报告,总结内容应包括房建市政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整治工作总体情况,采取的工作措施,取得的工作成效包括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的惩处措施、移送相关部门的案件线索,应有具体的量化指标),发现的典型案例,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相关制度完善情况及工作建议等。

、工作要求

提高政治站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房建市政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整治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要进一步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切实落实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认真抓紧抓实各项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切实成效。

加大处罚力度。要加大对整治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处罚力度。要采取行政处罚、约谈督导、案件移送等手段综合惩处,对发现的乱象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要形成典型案例,警醒和规范招标人及各方主体行为

强化联动机制。要进一步加强与发改、纪检、审计、公安、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动查处、通报反馈的协调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推动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做好宣传引导。要加强招投标政策法规宣贯和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的宣传,进一步提高招标人等各方主体的法规意识。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主流媒体,加强对整治工作的舆论宣传,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注重长效机制。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强化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在专项整治中同步开展招投标政策文件修订清理工作,对违反上位法、相互冲突的文件、影响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对外地企业设置隐形门槛和壁垒、违规干预经营主体自主权、招投标程序不明确、影响电子招投标发展等政策措施,抓紧修改完善、修订废止。持续完善源头治理、长效常治的制度机制,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推动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附件: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


盂县住建局

2024年5月9日


附件

房建市政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详细

情况

自查项目

总数

发现问题数量

即查即改的问题

数量

移送行政处罚问题

数量

移送纪检监察等其他

问责处理问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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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方式

建设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中标单位

中标价格(万元)

是否存在问题

具体问题描述(可另附)

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可另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