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局相关股室、下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按照《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盂县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盂政办发〔2017〕80号)要求,确保我局制定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现制定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制度,望遵照实施。
一、组织保障
为统筹加强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成立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组 长:张俊虎(局党组成员、党委副书记、局长)
副组长:张永计(局党组成员、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李瑞明(局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副局长)
邢德军(局党组成员、党委委员)
成 员:相关股室负责人、各下属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综合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胡晟卿担任。
二、公平竞争审查对象及范围
我局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即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表2)的形式进行。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审查的文件:一是内部管理性文件,如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外事、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二是一般性事务文件,如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情况通报;三是过程性文件,如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四是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常规性的项目核准、批复、备案。
三、公平竞争审查方式
(一)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股、室分别负责各自已经出台政策措施的存量清理及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均须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二)各股、室起草的政策措施草案,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统一报县局办公室,会同双反股、法制股进行合法性审核,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后,方可上会研究报局领导签发。
政策措施在上会审议或会签、签发时,有重大改动的,需重新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所有进行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文件,均需填写公平竞争审查汇总登记表(附表3),并将审查结果于每月28日报送至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审查标准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方面18项禁止标准。主要包括: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公平竞争审查流程
结合工作审查实践,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主要体现为“三步走”方法。第一步是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如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则必须进行审查;第二步是核对是否存在违反18条审查标准,第三步是在违反相关标准的情况下确定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如不违反18条审查标准,则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可以实施;如违反18条审查标准但适用例外条例,说明具体情况后可以实施;如既违反18条审查标准又不适用例外条例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六、公平竞争审查时间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相关文件,在提交县政府审议前进行审查;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及相关文件,在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前进行审查;以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及下属行政机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政策措施,在提请本部门党组(党委)讨论或相关领导签发前进行审查。
请各股室、下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入学习相关政策要求,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