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应急管理局

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29


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警大队: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工作,全面 提高突发事件联动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委办公厅 关于做好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十条措施》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共享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加强全县突发事件信息互通共享,切实提高部门联动处置能力,及时、准确、全面获取突发事件信息,为党委和政府迅速掌握情况、研判形势、科学决策、有力有序有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依据,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和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通报范围

(一)县委网信办。监测到安全生产类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后,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进行通报。

(二)县公安局。接到安全生产类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 息报告后,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通报。

接到一次伤亡3人及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包括营运性和非 营运性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起火 事故,公路客运、公交客运、旅游客运、校车、企业通勤车在内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通报。如有特殊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可直接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联系。

(三)县应急管理局。接到3人及以上或暂时无法判明等级 ,且需要紧急医学救援的安全生产类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进行通报;接到3人及 以上人员涉险的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类突 发事件、具有一定影响的警情时,及时向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通报

(四)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接到120报告的1人死亡、3人重伤、5人轻伤及以上情况的安全生产、自然灾害、一氧化碳中毒等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进行通报。

(五)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安全生产类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会展中心、旅游景点、文博单位、商场、多业态混合经营等重点场所火灾事故信息报告后,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公安局进行通报。

上述通报范围以外,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的,或者涉及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或者造成重大险情的,以及已经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突发事件信息,应纳入通报范围。

三、通报内容

通报内容应包括事发单位、时间、地点、类型、基本情况、伤亡人员、收治医院、伤员伤情、处置情况等信息。

、通报方式

为保证信息传递的时效性,应先电话进行通报。信息接收单位明确要求书面通报的,信息通报单位应在电话通报后30分钟内补充书面信息。

按照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书面信息以传真形式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升格局,靠前联动。 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共享工作是快速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对各级党委、政府迅速掌握情况、科学研判决策、指导处置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对接,协同抓好贯彻落实。

(二)厘清权责,扎实推进。 各有关部门要确定分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领导为信息共享机制负责人,并明确信息共享机制的具体负责机构,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双方明确的具体负责机构互通共享突发事件信息,坚决防止出现迟报、漏报等问题发生。

(三)精准指导,动态协调。各部门要积极推进我县突发事件信息共享机制的健全完善,及时共享各类信息。县安委办将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对我县信息共享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 查指导,推动信息共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4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