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25-07-03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着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不断提升政务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信息
第一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由股室或下属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相关层级进行报审。公开信息在审核全流程中,申请、初审、审定每个环节的工作完成后应由相关责任人签字负责。审核人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出现信息或数据错漏现象。在审核中发现信息或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等现象,审核人可责令重新填报。拟公开信息或数据,审核程序不到位,签批手续不全的,后置流程节点可不予受理。
  第二条  加大“放管服效”改革信息公开力度,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市场准入便利化改革、投资建设便利化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第三条  加大意识形态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守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把牢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四条  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二、听证
  第五条 听证是指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通过举行听证会的形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六条 听证由重大行政决策或规范性文件承办股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和翻译人。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由承办股室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事项主要内容、听证时间及地点、听证陈述人与旁听人的条件以及申请方式及途径等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五日。
  第九条 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根据公告要求,登记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听证参加人申请类别。
  第十条 听证陈述人登记人数不超过十人的,可以全部参加听证;超过十人的,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参加听证陈述人,但人数不得少于十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旁听人登记人数不超过十人的,可以全部参加听证;超过十人的,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但人数不得少于十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听证陈述人可以在听证会上进行发言;经听证主持人同意,旁听人也可发言。
  第十一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
  (二)听证陈述人依次陈述;
  (三)经听证主持人同意,有关旁听人员发言;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二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由;
  (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陈述人、有关旁听人的发言内容;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三、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是指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在做出对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决策,或者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事项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做出决定。
  第十四条  公示形式可以采用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门户网站、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五条  公示工作的实施,由领导小组批准,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公示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通过电子邮件、投诉举报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服务对象意见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对公示的反馈意见,应及时报领导小组,并认真办理,将办理情况及时公开。
  第十八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为五天(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发布
  第十九条 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办公室统一发布;各专题专栏公开的政务信息由责任股室或下属单位统一发布。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发布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由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与所涉及的部门进行协调确认,须协调确认的政务信息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建议相关部门在一定时间内予以答复,保证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十一条 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与其它职能部门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务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务信息的内容属于该部门职权范围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县政府决定。
  第二十二条 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发布政务信息依照国家或者省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须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十三条 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多部门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务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公开政务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反映,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五、查询
  第二十五条  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在县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第二十六条  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信息公开查阅点应当规范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其具体要求是:
(一)严格遵守县政务服务大厅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
  (二)主动热情帮助和指导查阅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为查阅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认真做好查阅服务建议、意见登记工作;
  (四)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政务信息查阅实行免费服务,不得向查阅人收取任何费用。
六、保密审查
  第二十八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涉密信息的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的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密(保管、保存)”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三十条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采取逐级审查的方式,流程如下:
  (一)相关责任人对产生的信息应在报审时书面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股室或下属单位负责人对责任人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办公室对提交的信息提出复核意见,并依据相关规定,对送审的信息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进行分类标明,对属于“免于公开”的政务信息,应注明理由;
  (四)领导小组对送审、复核的政府信息进行最后审定,并统一交办公室发布或处理。
  第三十一条 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如无法确定是否公开的,应按县政府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领导小组应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在信息发布过程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七、政策解读
  第三十三条  根据“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起草股室或下属单位负责解读。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股室或直属单位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或重大行政决策时,同步谋划并组织起草解读文稿。
  (二)解读文稿经所在股室或下属单位负责同志初审,作为拟制发文件的附件一同报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办公室进行发布审核后,报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对需提请县委、县政府审议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文稿需一并提请审议。
  (三)拟发文件和解读文稿经审定后,股室或下属单位应于签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文件与解读文稿公开发布。
  第三十四条  政务服务网站是政策文件解读文稿公开的第一平台。凡需要进行解读的,其解读文稿通过门户网站公开。
  第三十五条  政策解读可通过政策问答、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鼓励结合实际,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第三十六条 股室或下属单位应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八、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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