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医疗卫生机构、县医疗集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基层所:
为做好2023年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市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阳泉海关等4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2023年阳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阳卫药食发〔2023〕1号),结合我县实际,县卫健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了《2023年盂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加强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并做好组织实施与监督考核,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通报县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局,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
二、县食品安全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和收集相关信息,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按照我县监测方案要求,积极配合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做好方案的落实。
四、县疾控中心负责做好我县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以及质量管理,并牵头做好监测数据统一汇总分析工作。
五、承担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要根据《2023年盂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做好质量控制,按时上报监测数据。
盂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盂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8日
2023年盂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根据《2023年阳泉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收集我县食源性疾病信息和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污染数据,分析危害因素可能来源,主动发现食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修订及跟踪评价、风险预警和交流、监督管理等提供科学支持。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承担相应的监测项目。
二、监测内容及范围
(一)食源性疾病监测
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在全县所有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含乡、村级医疗机构)和县疾控中心开展。监测对象包括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及聚集性病例。
2.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报告。在全县开展。监测对象为疾控中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后确认的,发病在2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3.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在全县开展。对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检出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等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等分离株进行脉冲场凝胶电泳分子分型分析(以下简称“PFGE”)。对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检出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的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等分离株开展全基因组测序分析(以下简称“WGS”)。PFGE和WGS由县疾控中心向省疾控中心上送菌株,省疾控中心及具有能力的市级疾控中心开展检测。
4.食源性致病菌耐药性监测。在全县开展。监测对象为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分离出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分离株。县疾控中心向省疾控中心上送菌株,省疾控中心开展药敏试验。
(二)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
对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开展常规和专项风险监测。结合需要适时安排应急风险监测。
监测样品数量不得少于省级监测计划规定的任务量,同时采集的本地产样品的数量不低于省级监测计划规定任务量的60%,要综合考虑本地区食品生产和消费等实际情况,科学设计采样方案,保持食品监测的监测点、采样点和采样时间相对固定,避免集中采样。
监测包括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两种形式。
常规监测是以获得重点关注污染物的连续性、广泛性数据为目的,跟踪和掌握持续监测食品中污染物污染状况、污染趋势和地域分布,为相关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专项监测是以获得特定范围的阶段性数据为目的,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线索、并进行溯源。包括两种类型,一是针对特定食品的探索性、针对性监测;二是针对生产加工过程的监测,发现可能存在的污染源。
(三)食品中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对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开展常规风险监测。本年度常规检测包括3大类3种食品。专项监测为餐饮食品中预包装冷藏熟肉制品(非真空包装,可即食)和即烹预制菜。检测项目包括3种卫生指标(大肠埃希氏、霉菌、肠杆菌科)、10种致病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创伤弧菌、霍乱弧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产气荚膜梭菌、肺炎克雷伯菌)。
三、监测方法
具体参见本方案第一至第三部分及国家有关监测工作手册(另行下发),实验室检测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指定方法。
四、报告与通报
(一)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商与信息通报制度。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牵头,建立实施信息通报制度,每年至少组织1次局会商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应按照市级相关部门监测方案要求上报监测数据,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通报本局监测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并分别于2023年7月31日和2024年1月31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监测情况通报至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医疗机构和疾控中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国家监测工作手册和本监测方案(详见第一部分)的要求开展信息报告与通报。
(三)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详见第二部分)。参与监测的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规定开展工作。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监测技术机构在完成样品监测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监测数据,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在核实后2小时内,填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报告表》(附件1),报至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和上级技术机构。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应及时研判,依据职责划分,及时通报县食品安全监管局,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会同有关局,按照2023阳泉市监测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本辖区监测实施方案,2023年5月31日前报市卫健委备案,并将本辖区监测实施方案上传至山西省食源性疾病致病因子与病因性食品溯源平台(以下简称“溯源平台”),上传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内容。要将有关监测任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考核工作,与基本公共卫生的补助资金挂钩。
(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应当统筹规划本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县疾控中心要结合我县医疗卫生一体化改革与县医疗集团改革工作,建立符合我县特点的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确保食源性疾病县、乡、村监测报告“人员、机构、职能”落实到位;应加强培训指导,严格落实《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应着力做好我县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培训与聘任工作,不少于5人,本项内容纳入年终考核;应争取经费,支持县疾控中心做好现场调查物资储备和实验室能力建设工作;应加强与教育行政局沟通、协调力度,认真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围绕学校、学生等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学校提高食源性疾病报告能力、提升学生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知识素养,做好监测工作,及时报告发生在学校和学生群体的食源性疾病信息。
(三)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严格按照《2023年山西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上报内容及时限》(附件2)要求,在溯源平台上,报告相关资料,报告情况纳入年终考核。组织辖区医疗机构,将食源性疾病报告卡纳入医疗机构HIS系统中,打通HIS系统与食源性疾病报告系统。
(四)承担监测任务的局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管理方案》要求,结合局监测任务,加强监测工作的质量管理。各局应当对本局承担风险监测计划任务的技术机构进行相应的培训,加强监测机构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有效性。县疾控中心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医疗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培训、工作督导和指导。
(五)承担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要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信息完整无误,按照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六)食品安全监管局应协助监测工作人员进入相关食品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和收集相关信息,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六、工作职责
(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1.会同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制定本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确定本系统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
2.组织实施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中卫生健康系统承担的监测任务。
3.建立健全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机制和程序,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在样本采集、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信息收集中,做好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4.及时下拨中央转移支付食品安全保障项目经费,并严格按照要求规范经费的使用,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管。积极向县政府财政局争取经费支持。
5.加强规范化管理,认真执行《山西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督查制度》《山西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档案管理制度》《山西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定期报告制度》,按照附件2要求,在溯源平台中报告相关数据。
6.组织开展本系统各监测机构的业务培训、督导和指导。
7.及时组织核实、上报各监测机构报回的食品安全隐患。发现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有关的食品安全隐患,要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属食源性疾病暴发的,应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食品溯源调查。涉及跨辖区的事件,应及时通报相关县(区)卫生健康行政局,事件的主体调查由事发地所在县(区)为主,病例流调等由就诊医院所在(县)区配合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报告移交事发地的县(区),事发地所在县(区)完成最终调查报告和事件信息上报。
8.及时接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调查处置情况通报,并在接到通报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交予县疾控中心。
9.严格按照要求,制定质量管理方案,做好质量控制工作,确保数据质量。
10.组织实施本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化建设工作。
11.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1.会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2.组织实施本局承担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3.协助监测人员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等场所,采集样品和收集相关信息,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4.组织开展本系统各监测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5.按时向卫生健康行政局报送本局的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6.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质量控制工作,确保数据质量。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
(三)监测机构
卫生健康系统各监测机构职责见方案第一至三部分,其余监测机构职责见本局相关要求。
七、质量控制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质量管理方案和要求。
(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应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做好本辖区监测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与监督考核。
(三)承担监测任务的相关部门,应按照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统一要求,对本部门承担风险监测任务的机构进行培训,监测机构应组织机构内部监测工作技术培训。
(四)各监测机构应将监测工作纳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并配合接受行政部门的督导检查。
(五)承担检测任务的各检测机构,应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含食品)。尚未通过的机构,需参加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或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与承担检测任务对应领域的室间比对(质控考核、测量审核、实验室间比对、结果验证)等确认其能力。
(六)所有未通过资质认定的项目,检验机构均需对检测方法予以确认后,方可开展检验工作。
(七)各监测机构应配合和接受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参比实验室和风险监测(省级)中心组织实施的质控考核、检查督导、规范性评价等各项质量管理工作。
附件:1.山西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报告表
2.2023年山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局上报内容及时限
附件1
山西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报告表
发现时间 | 发现人 | ||
发现途径 | □ 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 □ 食品中放射性污染监测 □ 食品中食源性致病菌监测 □ 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和食源性致病菌耐药性监测 □ 食源性疾病监测 □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采集与调查 □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 ||
简要情况及风险研判意见 | |||
已采取 措施和下一步工作建议 | (如撰写已采取措施,请注明通知的单位、人员和时间)
| ||
备注 |
单位负责人: 科室负责人: 报告人: 报告单位: (单位盖章)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2023年山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局
上报的内容及时限
内容 | 报告时间 | 责任报告单位 | |
工作管理 | 指导 | 年报 | 市卫健委、县(区)卫体局、哨点医院 |
培训 | 年报 | 市卫健委、县(区)卫体局、哨点医院 | |
总结 | 季度报、年报 | 市卫健委、县(区)卫体局 | |
简报 | 月报 | 市卫健委、县(区)卫体局 | |
方案 | 年报 | 市卫健委、县(区)卫体局 | |
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表 | 季度报 | 市卫健委、县(区)卫体局 |
食源性疾病监测
第一章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一、目的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七章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采集、汇总和分析个案病例信息,为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和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二、工作指标和任务
(一)构建包括卫生健康行政、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在内的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系统。
(二)至2023年底,县疾控中心对辖区监测机构培训率达100%;各医疗机构承担监测工作的临床医生培训率达100%。
(三)县疾控中心应对监测机构的可疑聚集性事件漏报情况开展指导。
(四)至2023年底,各医疗机构网络报告及时率达100%,准确率达100%, 可疑聚集性事件发现率达95%以上;县疾控中心、审核及时率达90%以上、准确率达100%,可疑聚集性事件发现率达90%以上、追踪落实率达100%,经调查,确认为暴发的事件,网报率达100%。
(五)至2023年底,A、C类医院任务完成率达100%,乡级医疗机构报告率达100%。
(六)县疾控中心、医疗机构资料归档率和完整率达到100%。
三、监测对象及范围
(一)监测对象
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是指怀疑由摄入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等病例。主要包括:
(1)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餐饮服务中的食品或定型包装食品有关的“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等感染性病例;
(2)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有毒动植物、化学物质、毒蘑菇和生物毒素等有关的中毒性病例;
(3)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由摄入含有党参、黄芪、杜仲叶等物质的食品引起的病例;
(4)医生认为其他需要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2.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是指符合《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附录“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中食源性疾病判定标准的病例。判定标准见《工作手册》附录1“常见食源性疾病的临床表现、标本采样要求及判定标准”。
3.食源性聚集性病例
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是指具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同一种食品或同一个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或同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等),在时间或地点(同一村庄、工地、学校、单位等)分布上具有关联,有类似临床表现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或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二)监测范围:全县所有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包括盂县人民医院、盂县中医医院、盂县妇儿医院、乡、村级医疗机构等)和疾控中心均为监测机构。医疗机构分类及任务说明见附件1。
(三)监测内容:包括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采集与报告、网络报告数据审核、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的识别与报告、数据分析利用等。
(四)监测任务:医疗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采集并报告本机构接诊的符合定义的病例信息,杜绝瞒报、漏报。A类医院年内至少采集报告90例。其中,5-10月,每所医院每月至少采集报告12例,其余月份每所医院每月至少采集报告3例。C类医院年内至少报告18例,其中,5-10月,每所医院每月至少采集报告2例,其余月份每所医院每月至少采集报告1例。一体化机构年内至少报告12例,每所一体化机构每月至少采集报告1例。
四、监测方法
见《工作手册》。请登录“山西省食源性疾病致病因子与病因性食品溯源平台”的工作流系统下载(以下简称“工作流系统”)。
五、监测程序及工作要求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采集及报告
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报告
临床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定义时,应立即采集主要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包括可疑食品名称、进食地点、购买地点等)、诊断结论(“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疑似中毒性食源性疾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信息,填写病例监测信息表(见《工作手册》附表2-2),每工作日18:00前交予本机构监测工作专管人员。专管人员应在次工作日登录工作流系统,完成网络报告。
2.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报告
临床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定义时,应立即采集主要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包括可疑食品名称、进食地点、购买地点等)、疾病名称等病例信息。信息报告要求同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的信息报送。
需要根据实验室检验结果判定的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有检验能力的医疗机构在采集和报告病例信息的同时,可根据临床表现,采集生物标本并及时进行相应致病因子的检验。检验结果阳性的,应在检验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登录工作流系统,在相对应的病例信息中补录实验室检验结果和疾病名称。
3.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民营医院/个体诊所在诊疗活动中,发现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后,应立即上报同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局指定的代报单位,由代报单位完成网络报告工作。代报人员在填报“接诊医生”一栏时,应在医生姓名前加标“C(村卫生室)/S(社区卫生服务站)/M(民营医院)/G(个体诊所)”。
4.县疾控中心对辖区医疗机构的网络报告及时率、准确率实施季度考核,并于每季度首月第5个工作日前通过工作流系统将附件2报至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汇总辖区信息,于每季度首月第10个工作日前报至省疾控中心。
网络报告及时率=在接诊次工作日内完成网络报告的病例数/总网报病例数×100%
网络报告准确率=网络报告合格的病例数/总网报病例数×100%(其中,网报合格与否通过是否符合病例定义、网报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网络报告内容与纸版《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是否一致判断,有1项不符合即为不合格)
被上级局审核退回的数据,医疗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上报工作。
(二)网络报告数据审核
县疾控中心应在每个工作日对辖区内报告的病例信息进行审核。县疾控中心审核上报工作应在医疗机构完成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疾控中心按季度审核及时率、准确率。
审核及时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的病例数/应审核病例数×100%
审核准确率=网报合格的病例数/总网报病例数×100%(其中,网报合格与否通过是否符合病例定义、网报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来判断,有1项不符合即为不合格)
(三)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识别、报告
1.医疗机构
接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定义时,应立即报告本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并报送病例信息。医疗机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或在审核、汇总本医疗机构的食源性疾病个案病例信息时发现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后,应在24小时内向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报告。如发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对病例是否具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临床诊断、时间地点关联性等信息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1)聚集性病例人数30 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聚集性病例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3)发生在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聚集性病例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县疾控中心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对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24小时内向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报告和市疾控中心报告。对发生在单所医疗机构的聚集性病例,要督促相应机构及时报告。如发现来自两家及以上医疗机构,聚集性病例人数3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如属于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县疾控中心应通过“溯源平台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中的“监测预警”功能及时查看本辖区可疑聚集性病例发现、处理情况,并在《可疑聚集性病例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3)中记录,于每季度首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处理情况通过“工作流系统”上报至市疾控中心。
可疑聚集性病例发现率=实际发现事件数/应发现事件数×100%
可疑聚集性病例追踪落实率=追踪落实数/应发现事件数×100%(追踪落实数包括发现的可疑聚集性事件中所有经过处理的事件数)
(四)质量控制
1.加强人员培训。各监测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其对食源性疾病病例的诊断与报告能力。各医疗机构和疾控中心要加强网络报告人员培训,提高其网报能力。
2.加强数据审核和管理。
3.定期的指导和考核。考核内容为工作开展质量及各项目标的完成情况。医疗机构网络报告及时率、准确率、可疑聚集性事件发现率、疾控中心审核及时率、准确率、可疑聚集性事件发现率、追踪落实率、报告率为季度考核,考核结果将按季度通报。
第二章 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
一、目的
对病人和食品中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进行分子分型和聚类分析,为聚集性病例识别和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二、内容
1.脉冲场凝胶电泳(PFGE):省疾控中心对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致泻大肠埃希氏菌等分离株进行脉冲场凝胶电泳分子分型分析。
2.全基因组测序(WGS):省疾控中心对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的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
三、送样工作要求
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县疾控中心在食源性疾病事件中检出致病菌后,应及时将食品与环境样品中分离出的致病菌送至省疾控中心消毒监测科,将生物性标本中分离出的致病菌送至省疾控中心疾病检验科进行复核鉴定及分子分型等。
附件:
1.2023年盂县食源性疾病监测医疗机构分类及任务说明
2.2023年山西省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工作季报表
3.可疑聚集性病例处理情况登记表
附件1
2023年盂县食源性疾病监测医疗机构分类及任务说明
机构类型 | 适用机构 | 任务 |
A | 盂县人民医院
| 1.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采集(每月有病例信息采集任务) 2.纳入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考核体系 |
C |
盂县中医医院
| 1.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采集(年度有病例信息采集任务) 2.纳入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考核体系 |
一体化 | 全县14家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村两级) | 1.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采集(乡级有报告率要求) 2.纳入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考核体系
|
附件2
2023年山西省 市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工作季报表
县(市、区)名称 | 医院名称 | 医院病例信息采集情况 | 疾控中心网报审核情况 | |||||||||
总网报病例数A | 按时网报数B | 任务完成率 | 网报及时率C | 网报合格数D | 网报准确率E |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的病例数F | 审核及时率G | 网报合格的病例数H | 审核准确率I | |||
监测县1 | ||||||||||||
监测县2 | ||||||||||||
监测县3 | ||||||||||||
…… | ||||||||||||
注:C=B/A*100%; E=D/A*100%; G=F/A*100%; I=H/A*100%
报告单位(签章): 报告人: 审核人: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2023年山西省 市 县可疑聚集性病例处理情况登记表 | |||||||||||||||||||||
编号 | 地市 | 县/区 | 发现时间 | 发现人 | 病例编码 | 具体情况 | 处理情况 | 是否在事件监测系统报告 | 未报原因 | 是否为食源性疾病病原学检测病例 | 发现情况 | 患者属于 | |||||||||
通知时间 | 通知单位及人员 | 处理情况反馈 | 医疗机构发现 | 县区疾控发现 | 市级疾控发现 | 本县区 | 本市其他县区 | 本省其他市 | 外省 | 港澳台 | 外籍 | ||||||||||
第三章 食源性疾病暴发报告
一、目的
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七章第一百零五条,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掌握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高危食品和危险因素分布,为预防食源性疾病提供依据。
二、监测对象及范围
(一)监测信息来源
1.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发现的,并经疾控中心调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2.县疾控中心通过监测发现并调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疾控中心参与调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二)监测对象
县疾控中心参与调查核实,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后的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以上或出现1名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三)监测范围
全县。
三、监测方法
见《2023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请在工作流系统下载)。
四、监测工作要求
(一)报告工具
国家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
(二)报告要求
1.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和《山西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报告,并做好记录。
2.县疾控中心接到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通知后,应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2012 版)》(附录 3)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卫生学调查和实验室检验工作。调查过程中,具备检验能力的单位可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选择使用多重实时荧光 PCR、MALDI—TOF—MS 等快速检测方法对生物标本、可疑食品和环境样品中微生物性致病因子进行快速筛选和鉴定。
3.暴发调查实验室检验结果阳性的样品应在菌株分离后的1周内将该分离菌株上送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便及时完成菌株复核以及分子分型等监测内容。其中,食品与环境样品中分离出的致病菌送至省疾控中心消毒监测科,生物性标本中分离出的致病菌送至省疾控中心疾病检验科。菌株的包装、保存和运输,必须符合生物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上送样品时,必须向相应检验科室和食品安全协调办公室提交《2023年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菌株上送登记表》(附件2)。省疾控中心按季度对本工作进行考核。
4.县疾控中心应在调查完毕1周内,通过“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业务应用平台”(http://sppt.cfsa.net.cn/goto/blogin),在“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子系统的“结案报告录入”模块填报调查事件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发生区域、暴发场所、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食品、可疑食品来源场所和致病因子等,同时将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作为附件上传。如果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时,致病因子实验室检验或形态学鉴定尚未完成,应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及时将鉴定结果补报至系统中。报告时应严格按照调查资料,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并注意数据的逻辑性。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应协调有关部门,为县疾控中心提供“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中的必填项信息。
5.县疾控中心应做好审核工作,审核及时率应达100%。
审核及时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的网报事件数/应审核网报事件数×100%
6.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收集、汇总辖区内暴发事件,按季度在工作流系统完成《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定期报告表》(见附件3)的报告。
(三)质量控制
1.加强培训,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业务能力,尤其要加强疾控中心及其它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调查处置机构业务人员的能力。
2.采用多种形式,提高临床医生的报告意识,降低漏报率。
3.采用现场指导、不定期电话交流、传真、网络沟通等形式,对监测体系内各机构进行督导,提高工作质量。
4.加强对网络报告卡的审核,及时纠错补缺,提高报告质量。
5.加强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调查处置机构的沟通、交流,加强疾控中心内应急、传染病和食品安全工作科室的沟通、交流,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及时通报食源性疾病信息,降低漏报率。
附件:
1.2023年山西省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审核登记表
2.2023年山西省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菌株上送登记表
3.2023年____季度山西省____市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定期报告表
附件1
2023年山西省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审核登记表
事件编号 | |||||
报告单位 | 发生时间 | ||||
流调时间 | 网报时间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第一次 审核 | 审核时间 | 审核人 | |||
存在问题: | |||||
修改建议: | |||||
第二次 审核 | 审核时间 | 审核人 | |||
存在问题: | |||||
修改建议: | |||||
第三次 审核 | 审核时间 | 审核人 | |||
存在问题: | |||||
修改建议: | |||||
争议/疑难问题处理 | 问题1 | ||||
咨询 | |||||
回复 | |||||
问题2 | |||||
咨询 | |||||
回复 | |||||
问题3 | |||||
咨询 | |||||
回复 | |||||
终审通过时间 | 审核人(签名): |
附件2
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编号 | 事件上报 | 病例 | 发病 日期 | 采样 日期 | 送样 | 菌株来源的样品类型 | 送样局 | ||||
食品 | 环境样品 | 患者 | 从业人员生物标本 | 消毒 | 疾病 | ||||||
2023年山西省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菌株上送登记表
注:该表一式两份,在填写的送样日期内必须送至检验科一份、食品安全协调办公室一份。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日期:
附件3
2023年____季度山西省____市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定期报告表
编号 | 地市 | 区/县 | 发生 地点 | 发生 时间 | 发生场所 名称 | 暴露 人数 | 发病 人数 | 死亡 人数 | 可疑 致病因素 | 是否 网报 | 未网报 原因 | 结案时间 | 网报时间 | 网报 是否及时 |
合计 |
填表人: 审核人: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时间:
第四章 职责分工
一、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一)建立健全我县卫生健康系统监测报告体系。建立卫生健康行政、医疗、疾控、监督、乡镇卫生院等机构在内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体系,明确各有关机构职责,制定运转流程和工作制度。
(二)在本机构内,指定专门领导、专门科室、专人负责监测工作。
(三)组织卫生健康行政、医疗、疾控机构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监测方案、工作手册、诊断、处置、报告知识等,并进行培训效果评估。医疗机构培训实行属地化管理。
(四)组织县疾控中心定期现场指导,指导内容包括各监测机构组织安排情况、人员培训情况、报告技能掌握情况、可疑聚集性病例漏报情况等。
(五)组织辖区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员培训,聘任调查员。
(六)接到医疗机构或疾控中心报告的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及食品安全问题或隐患后,应进行信息核实,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组织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协调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食品溯源调查。
(七)组织疾控中心及时报告满足网报条件的事件;协调有关部门,为疾控中心提供网络报告的必要数据。
(八)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监测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并注意提高数据质量。
(九)组织开展辖区内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漏报追踪,建立绩效考核办法,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作落实不力、瞒报、迟报、漏报食源性疾病相关信息导致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关领导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在本部门内,指定专门领导、专门科室、专人负责监测工作。
(二)接到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及食品安全问题或隐患报告后,应依法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工作,并在启动调查1个工作日内和完成调查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通报。
三、医疗机构
(一)认真落实我县《2023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做好工作安排。
(二)在本机构内,指定专门领导、专门科室、专人负责监测工作,为承担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的科室提供网络报告设备和条件。
(三)明确各科室职责,制定、下发机构内监测工作制度和运转流程。
(四)建立定期和长效培训机制,对承担监测任务的临床医生实行全员培训,提高临床医生的报告意识。培训内容包括监测方案,工作手册,食源性疾病病例的诊断、处置、报告知识和数据报告系统等,并进行培训效果评估。
(五)建立信息收集制度。医疗机构专管人员应每日以电话或其它形式收集有关临床科室监测病例接诊情况。
(六)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建立可疑聚集性事件上报制度。发现可疑聚集性病例和事件应及时上报卫生健康行政局。
(七)建立指导制度。各医疗机构应对防保、医务等食源性疾病监测管理科室开放电子病历系统(含门诊、住院)查阅权限。管理科室定期通过电子病历系统核查可疑漏报情况,每周对重点科室进行现场指导,并做好记录和结果追踪落实。
(八)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对临床医生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实行量化管理,纳入绩效考核。
(九)认真执行《山西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资料的整理、保存。
(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四、县疾控预防控制中心
(一)协助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制定我县《2023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二)在本机构内,指定专门领导、专门科室、专人负责监测工作。
(三)认真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对各监测机构开展业务指导。
(四)接受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派,选派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员,参与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省疾控中心上送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依法向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五)按照《2023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要求,完成数据审核、定期报告、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报告、聚集性事件识别和上报、病例对照研究、实验室确诊病例的调查核实等工作。
(六)开展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的质量控制工作,将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纳入单位质量控制体系。
(七)通过监测发现导致或可能导致食源性疾病暴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或隐患时,应填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报告表》,并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报告。
(八)参加省疾控中心组织开展的盲样考核及标本复核工作。
(九)认真执行《山西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项工作痕迹资料的整理、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