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文化和旅游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盂县文物局牌子。
县文化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全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等方面的工作,研究拟订政策措施。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起草有关历史文化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制定全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广播电视管理、文物保护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与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指导协调全县基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工作。
(三)负责全县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县级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提高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效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助推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协调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建立健全全县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平台体系,推动旅游服务便利化。
(六)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动文化和旅游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管理全县艺术教育、文化科技研究工作,指导艺术教育体制改革。拟订全县艺术教育、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行业标准,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拟订旅游业的地方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七)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发展,引导休闲度假。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和公告。负责假日旅游、特种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对从事编制旅游规划的单位进行资质认证管理。指导培育文化和旅游新产品、新业态,组织构建旅游产业体系。对工艺美术进行行业管理。
(九)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强化全县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监管,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引导全社会文明旅游。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旅游业安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十)负责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对文化类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前审查、核准和日常管理、监督。指导文化和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十一)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活动。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人才教育培训规划。
(十四)负责全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全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管理,监管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播。
(十五)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县文物的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安全、宣传教育、合理利用等工作。审核、申报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全国和省、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国家及省、市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推荐申报和相关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负责全县博物馆的监督与管理。负责对全县范围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进行审批。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加强公共服务和产业发展,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相关机构配合联动,优化协同高效。转变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方式,发挥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
地址:盂县文化中心C座三层
电话:0353--5615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