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文化和旅游局

盂县文旅局对某网吧的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19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阳盂)文综罚字〔2024〕F-000001号

2024年01月31日 11时00分至2024年01月31日 11时10分,盂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晋阳盂)文综检(勘)字〔2024〕C-00005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盂县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盂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盂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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