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县2023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高质量稳定就业,根据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退役军人发〔2019〕19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阳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阳泉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阳退役军人发〔2023〕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完善多层次、多样化教育培训体系。贯彻“需求导向、就业牵引、自愿参加”的原则,引导退役士兵合理调整就业预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让退役军人尽快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增强就业创业市场竞争力和就业推荐率,不断增加强役军人的幸福感、获得感、荣誉感,激励他们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做出更大贡献。
二、培训原则
(一)自主性原则。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推荐就业为原则,通过教育培训,使退役士兵能够取得相应毕业(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二)实用性原则
技能培训政策包括免费培训、经费保障、激励措施、普惠政策等,帮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军事人才向社会急需技能人才转变,更好实现高质量稳定就业。
(三)规范性原则
强调培训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承训机构严格考核纪律和考勤制度,突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按需求进行实用性培训,提高培训工作质量和就业成功率。
三、培训目标
通过开展2023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让退役士兵具备一定的就业和自主创业技能技术,完成出勤率达到90%以上、职业技能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达到90%以上、培训班参加合格学员推荐就业率达到85%以上的工作目标。
四、培训对象
2022年和2023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共63人中有意愿参加者,以及之前年度未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且主动报名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五、培训时间
2023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9月份开始,短期培训至少3个月,11月份前完成考核验收。
六、培训专业
培训专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结合参训退役军人个人意愿,通过咨询县人社局及培训机构意见和向参训退役军人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侧重在技术层次高、就业率有保障的专业培训及新兴职业中,确定不少于五个真正能够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培训专业。
七、培训机构
为切实提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质效,采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方式开展培训,在省人社厅明确的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承训企业目录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目录范围中选定优质承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训机构。申请承担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有法定办学资质,取得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以方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培训及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监管;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培训教师应当具有相应职业技能或专业技术水平;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科目,有实训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三)熟悉职业技能培训业务,有两年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经验。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市场需求,有与培训专业(工种)相适应的教学大纲、教材,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需要。
(四)遵守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接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
八、培训经费
(一)按照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相关政策规定落实,对退役军人参加3个月或6个月短期培训,根据职业(工种)、实训条件、耗材耗能等不同,分别按每人3000-6000元、5000-8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具体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县财政局确定。培训期间,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合同签订后,向承训机构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40%的预付款,支持承训机构良性高效履约。对经培训取得职业技能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达90%的,由承训机构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资金申请,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参加教育培训退役士兵实际人数、培训阶段、学习效果、就业情况等因素实施绩效考评,先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应支付培训补贴的80%给予补齐。实现就业达到85%,再将剩余的20%培训补贴拨付承训机构。
九、培训组织
(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做好培训事项通知、报名收集、身份认定、数据上报、归档备案等工作,并指导选定的承训机构按照“具体、明确、真实”的原则,制发招生简章,说明专业设置、招生人数、收费标准、培训时间、就业岗位、工资待遇等内容。
(二)承训机构按招生简章明确事项,及时组织参训学员按规定时限要求报到,并提前报送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力量等相关资料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三)承训机构于每日授课前组织参训学员填写签到表,对课时数不足规定课时数80%的退役士兵学员,不予发放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学员培训期内平均到课时数低于总课时数80%的承训机构不予结算培训费用,下年度取消其培训资格。
十、培训监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对承训机构培训期间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承训机构弄虚作假、未履行培训协议或者培训任务不达标的,取消其承训资格,3年内不予选用。
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