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统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要求,结合统计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其他工作的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公开。
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五条 统计数据公开的主要对象是党政领导、党政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统计数据公开的主要内容是:反映盂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数据和文字信息。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政府机构(包括机构主要职能、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机构领导及分工)
(二)法规公文(包括部门文件、法规规章、政策解读)
(三)发展规划(包括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相关政策)
(四)计划总结(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五)统计信息(包括统计分析报告)
(六)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六条 在统计数据公开过程中,工作人员要态度热情、语言文明、秉公办理、工作高效。
第七条 重要统计数据根据《统计法》有关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后公开向社会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开;重要统计数据实行一个窗口出数,统一由局综合股对外提供,各专业股室对外提供一般统计资料时要按有关规定严格把关,不得违反保密制度。
第八条 每年7月底前出版《盂县统计年鉴》,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和历史的详细统计资料,如有特殊情况适当顺延。各职能股室要积极支持、配合,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发布。
第九条 受理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局综合股和相关专业股室负责统计数据、资料的加工、整理和提供。有关部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局提供统计数据、资料服务的,应提供有效证明、证件。各专业股室不得自行对外提供本专业或其他专业的任何数据,需经局办公室、分管领导、局长批准后,填写《盂县统计局统计资料对外查询登记表》,履行手续后方可提供。原则上不通过电话形式对外提供统计数据。
对以下情况不予以提供:
(一)需要数据者说不清指标含义的不提供;
(二)预警预测数据除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和党政领导外,不予提供;
(三)用途不明确或非法用途不提供。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对《统计年鉴》、《统计公报》、《统计报告》、《盂县主要统计数据》等资料的发放要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各股室对外提供统计数据资料时要填写《盂县统计局统计资料对外查询登记表》,并确保提供数据准确、及时,登记台账要保存完整。
(一)对提供的数据随时登记,详细记录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数据笔数、用途、数据口径、提供时间、提供人员等。
(二)对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急需的统计数据,要确保准确、及时,必要时说明指标口径、含义、计算方法等,确实无法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供的,应及时向其说明原因。
(三)除需要特殊证明的数据外,非经局领导同意,本局不在提供的数据上加盖公章。本局已依法公布、正式出版的统计年鉴中的数据,均不再由本局出具证明书。
第十二条 统计数据的对外公布,要遵循“先内后外”的原则,即统计数据应在上报省、市统计局核准同意后,原则上按照县领导在先、县直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在后的次序发布。
第十三条 统计数据的对外公布,要遵循“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即主要统计数据应由局综合股统一向媒体和社会公布,各股室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统计数据在上报省、市统计局的同时以及数据反馈定案后,均主动及时报送局综合股一份。各专业股室对本专业的统计数据质量负责,确保以县统计局名义提供、公布、上报的重要统计数据准确无误,不出现趋势性差错。各股室必须按时报送真实的统计资料,对因特殊情况确有调整的,应及时更正,并写出书面报告或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在对外提供统计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要严格遵章守法,恪守统计职业道德,特别是对于不能公开的统计资料,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对以下统计数据资料不对外提供:
(一)属于国家秘密级以上的统计数据(资料),必须保密,不对外提供;
(二)属于私人、家庭隐私的单项调查数据,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对外提供;
(三)属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提供,只能提供各行业、部门的汇总数据。
第十五条 统计信息和统计报告,除以纸介质形式向县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外,经各专业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局办公室上报省市统计局、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信息网站。
第十六条 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
(一)盂县人民政府网站;
(二)局机关政务公开栏、报刊、广播、电视、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
第十七条 要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盂县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