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和第九条第一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经认真核查,发现以下市场主体(已办理注销手续的除外)(后附名单)由于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有效联系。基于此,现拟将这些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特此公告。
一、公告期限说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为期45个工作日。在公告期间内,若相关市场主体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且可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有效联系,请务必及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山西省阳泉市盂县秀水西街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情况说明,所需证明材料涵盖但不限于水电费缴纳凭证、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清晰反映实际经营场景的照片等能够有力证实在该登记地址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类文件资料。
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告知
若在公告期满后,仍未能与我们取得联系并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将被正式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请各相关市场主体务必高度重视此次公告内容,积极主动地配合我们的工作。若对公告内容存在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我局取得联系,联系电话:0353-8084351,0353-8084355
特此公告
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