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能源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盂县县委、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盂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盂县能源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能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能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能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全县能源发展战略、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规范性文件,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涉及能源发展的重大规划、政策和投资项目管理等,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以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协调协商。
(二)负责全县能源行业管理。组织拟订全县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等产业的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安全监管。
(三)按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负责审批、核准、备案能源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负责组织管理竣工验收。
(四)负责能源预测预警,调度监测全县能源发展状况,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拟订石油、天然气战略储备规划,提出石油、天然气战略储备收储、动用建议,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按程序组织实施。
(五)牵头组织全县节能降耗工作,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承担能源行业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六)从行业管理上承担全县洗(选)煤厂、配煤及型煤加工企业相关安全监管职责,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等方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七)负责电力运行管理,协调处理电力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供电营业区和《供电营业许可证》的变更申请。负责全县电力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自备电厂的属地安全监管。
(八)负责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建设和保护。
(九)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农村电网和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十)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及其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试点工程,积极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十一)组织推进能源对外合作,协调对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十二)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县能源局要围绕山西建设全国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示范区和打造全国能源革命排头兵战略,研究提出全县能源发展战略、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转变能源管理和服务职能,减少微观管理,简化审批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职责分工。
(1)县能源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负责能源监督管理等。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是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能源规划的协调衔接。
(2)县能源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与县能源局以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协调协商。
(3)县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能源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以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协调协商后,按程序上报核准。
(4)能源的中央、省、市、县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由县能源局汇总提出安排建议,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以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协调协商后,按程序上报。
(5)县能源局拟订石油、天然气战略储备规划,提出石油、天然气战略储备收储、动用建议,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按程序组织实施。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负责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按照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实施。
2.与县应急管理局的职责分工。
(1)县能源局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等方面预防煤矿超能力生产,防止引发安全事故。
(2)县应急管理局(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全县煤矿安全监督检查,组织煤矿较大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承担全县洗(选)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牵头拟订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
3.与有关部门节能降耗职责的分工。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县能源局负责全县节能降耗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盂县分局负责全县污染减排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具体负责第一产业、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业)节能工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具体负责建筑节能工作和城镇生活减排有关工作。县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交通运输节能工作,县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县能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组办公室) 编制2名
负责机关文秘、会务、档案、机要、印鉴、接待、保密、政务督查、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后勤保障、网络安全等日常工作。负责机关财务、人事、信访、维稳、扶贫、考核、离退休人员等工作。承担县委、县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负责全县能源领域财务指标的统计、汇总及分析工作。对全县能源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能源领域的职称评定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控制机制,承担重大决策的事前审计监督。承担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防控工作。
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合法性审查工作。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牵头负责能源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承担能源综合业务,布局重大能源产业项目,推进全县能源结构战略性调整。按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负责审批、核准、审核能源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推进能源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对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负责能源领域综合统计工作。
统筹推进能源领域信息化工作。监测全县能源运行情况,分析能源运行动态,发布能源信息,协调能源运行中重大问题。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参与协调全市煤电油气保障工作,参与能源产、运、销、价的调节。
牵头负责能源领域行政审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牵头组织能源领域(煤矿安全除外)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能源(煤矿安全除外)产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较大突发事件状态下能源物资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参与能源领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党组的主体责任。拟定机关和所属单位加强党的领导的有关制度并组织落实。负责党组与县委的党务联系。承办党组会议和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落实会议议定事项。承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相关工作。承办党组的其他日常工作。负责党员管理、监督、教育和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群团工作。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及相关改革工作。
(二)综合业务股 编制2名
负责煤炭行业(煤矿安全除外)管理工作。拟订煤炭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煤炭生产总量调控、产能置换和重组整合相关工作。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登记上报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县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全县煤炭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煤矿、洗(选)煤厂产业布局,淘汰落后和初步设计、项目开工及联合试运转的审批上报工作,并负责组织综合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煤矿(含洗选煤厂)改扩建(含技术改造)审批工作。负责从行业管理上承担全县洗(选)煤厂、配煤及型煤加工企业相关安全监管职责,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等方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负责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行业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石油、天然气、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等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拟订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负责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建设和保护。负责石油、天然气等综合利用工作。承担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等改革相关工作。指导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研究拟订绿色能源、促进产业提质发展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炼油、煤制燃料、燃料乙醇的产业政策。负责煤电的清洁生产工作。负责全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安全监管。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配合相关部门促进能源领域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电力行业管理。承担电力运行协调工作。负责电力行业能力置换工作。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培育和管理电力市场,组织电力市场化交易。指导拓展电力外送市场。协调处理电力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供电营业区和《供电营业许可证》的变更申请。监管电力交易机构运行。牵头组织全县节能降耗工作,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
牵头组织全县节能降耗、节能监督管理和节能监察工作。承担全县能源领域节能降耗和节能监察工作。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负责能源领域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及其相关重大科研项目。负责全县电力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自备电厂的属地安全监管。
第五条 县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六条 县能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盂县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