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政策
(一)对于经过审批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
(二)对于经过改造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3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三)对于经过改造开办的民办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每张床位3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政策依据: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5〕69号)、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完善民办养老机构相关补助的通知》(晋民发〔2019〕43号)
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
对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一年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由许可部门的同级财政负担,补贴标准按照自理、半失能、失能老人分别为每人每年1200元、1800元和2400元。
政策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
对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
政策依据: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民办养老机构相关补助的通知》(晋民发〔2019〕43号)
三、以奖代补政策
??对社会力量投资分别在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一年以上的,由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奖励。市级福利金再给予不低于以上标准30%的奖励。
政策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
四、公建民营政策
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特别是没有运营、没有机构编制或运营效果不好的,要按照管办分离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交由社会力量进行市场化运营。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收政府保障对象,承担兜底功能。
政策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
五、税费优惠政策
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公益性捐赠发生的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至以后 3 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内外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
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全额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包括自然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和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政策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32号)
六、用地政策
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颁发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划拨用地政策。鼓励各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可以出租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
政策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32号)
七、贷款贴息政策
贴息项目主要包括:
(一)养老基本建设项目
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和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新建或改扩建的非财政性投资的养老基础设施项目,其中新建项目贷款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改扩建项目贷款在50万元(含)以上。
(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
经过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或机构,通过贷款投资兴办的社区老年餐厅、日间照料中心、护理服务站等养老服务项目,贷款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
财政贴息期限最长为三年。项目贷款少于三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贴息资金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确定,由省与市级财政共同负担。
政策依据: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财政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5〕5号)
为了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纾困政策,保持养老服务机构贷款贴息政策的一致性,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对康养产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通知》(晋财社〔2022〕105号),现对《全省扶持民办养老服务业发展财政贴息暂行办法》(晋财社〔2015〕5号)做如下修订:
一、将第六条“贴息资金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确定”修改为“贷款贴息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项目贷款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个百分点以上”修改为“项目贷款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含)以上”。
政策依据: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养老机构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晋民函〔2022〕159号)
八、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政策
(一)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各级民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
(二)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其中,“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三)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收费标准以委托协议约定。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取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按照事权、财权对等的原则,省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市、县(市)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授权市、县(市)人民政府定价。
政策依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晋价服字〔2015〕184号)
九、医养结合政策
备案管理。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等,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区域卫生规划时要为养老服务机构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留出空间。
纳入医保。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养老服务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
医中有养。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鼓励乡镇卫生院开展养老服务,推动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与村卫生室一体化发展。
签约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有条件的地区可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
补贴政策: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32号)
十、人才扶持政策
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使其掌握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荣誉称号,并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
推动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养老护理、中医养生等相关专业。把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也可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开发就业见习岗位,接收符合条件的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按规定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 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政策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32号)
十一、金融政策
信贷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允许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
保险支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适度拓宽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养老项目资金来源。
政策银行支持。加强与政府部门、医疗系统和投资主体的沟通,建立支持养老服务工作联动机制,加强融资模式创新,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优先支持重点项目范围内的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项目。
发行债券。按照政府专项债券政策和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支持采取发行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成后有稳定现金流的养老服务项目,允许以项目未来收益权为债券发行提供质押担保。允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方式为债券提供增信。
政策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