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民政局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4-06-20

办理事项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办理条件

具有我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2023年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9900元/人/年,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救助标准为9900元/人/年,农村特困分散供养救助标准为8500元/人/年。

(二)照料护理标准。2023年城乡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按照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划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110元/人/月、220元/人/月、330元/人/月;城乡特困集中供养人员按照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划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188元/人/月、470元/人/月、940元/人/月。

申请材料:

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1.盂县农村/城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审批表

2.个人申请书

3.村证明

4.个人诊断证明、残疾证等

5.入户调查表

6.入户调查照片

7.会议记录

8.乡镇公示照片复印件

9.核对授权书

10.本人户口本复印件

11.本人身份证正反复印件

12.本人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折)复印件

13.监护人身份证正反复印件

14.监护人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折)复印件

15.盂县分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书

16.民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及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7天。

(三)确认。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上报的申请资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县民政局应当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予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县民政局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所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岁;年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县民政局核准。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办理地点:各乡镇(城镇办)民政办公室。

联系方式

0353--8082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