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民政局

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5-06-25

办理事项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居住证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以家庭为单位,按户籍或居住证类别,分别申请城市或农村低保。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652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586元。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审批确认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

申请材料:

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的工资(或经济收入)证明;

4、患有重大疾病或属残疾人的,提供疾病诊断书或残疾证;

5、住房证明;

6、高中及以上在校就读证明(学生证、院校联系电话)

7、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授权书。

8、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赡(扶、抚)养费等相关材料。

9、对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

办理流程:

    ---申请的提出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的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调查和信息核对

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并提请县民政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审核和审批

审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固定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审核上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确认。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县民政局经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确认通知书,自审批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办理地点:各乡镇(城镇办)民政办公室。

联系方式:

0353-8086966(盂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