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办理条件: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教育支出型困难对象。指因子女接受教育,在扣除教救助后,自负费用仍然较大的家庭。子女学习教育支出是指维持子女全日制普通高校及以下院校就学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基本费用支出,不含自费出国留学、校外租房等非基本费用。
2、医疗支出型困难对象。指因家庭成员患病,自付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的家庭。自付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治疗报销医药费用时,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
1、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或县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单位、社会组织、救助热线、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
(二)审核审批
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每月15日前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于次月初发放救助金。救助金额低于1500元的,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直接审批组织发放,按照《盂县民政局 盂县财政局 关于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盂民字〔2020〕29号)执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紧急程序。对于急难型救助,尤其是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经过会议研究后,报民政局批准,2日内先行拨付。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申请材料:
个人申请书、困难证明、诊断证明、医疗票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原则上个人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5000元,家庭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10000元。对因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损失或支出巨大,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县民政局应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当提高标准予以救助,但不超过2万元。
1.急难型救助。参照现行城市低保标准(2022年为每人每月627元,之后相应调整),按照城乡统一的原则,救助标准定为:627元×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支出型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情况核定。对医疗型支出型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个人负担费用的60%-80%;城乡低保人员给予个人负担费用的30%-50%;其他人员给予个人负担费用的10%-20%的救助金额。
对支出型困难家庭,城乡特困供养(五保)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低收入家庭起付线5000元;其他家庭个人自费金额大于家庭年收入。
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法定节日除外)
办理地点:各乡镇(城镇办)民政办公室
联系电话:0353-8082436(盂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