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民字〔2025〕21 号 签发人:王志泰
关于印发《盂县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城镇社区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对象的审核确认,推进救助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进程,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文件及规定,现对我县临时救助等工作实施办法做了修订完善,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5月17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盂民字〔2024〕12号)中临时救助部分同时废止。
盂县民政局
2025年3月3日
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为健全完善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阳政发【2016】10号),阳泉市民政局、阳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阳民字【2019】4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目的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是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构建和夯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兜底措施。
二、对象类别和认定条件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主要包括: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遭遇其他困难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教育支出型困难对象。指因子女接受教育,在扣除教育救助后,自负费用仍然较大的家庭。子女学习教育支出是指维持子女全日制普通高校及以下院校就学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基本费用支出,不含自费出国留学、校外租房等非基本费用。
2、医疗支出型困难对象。指因家庭成员患病,自付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的家庭。自付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治疗报销医药费用时,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其他对象
1、对受重大卫生事件、灾情影响等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障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
2、及时将受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灾情影响等暂未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大学生以及其他陷入临时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1、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或县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单位、社会组织、救助热线、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
(二)审核审批
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及时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发放救助金。救助金额低于1500元的(含1500元),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直接审批组织发放,按照《盂县民政局 盂县财政局 关于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盂民字〔2020〕29号)执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可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户籍不在当地的按照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由急难发生地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
四、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原则上个人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5000元,家庭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10000元。对因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损失或支出巨大,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民政局通过“一事一议”和“三重一大”等议事流程,报县人民政府审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1.急难型救助。参照现行城市低保标准(2025年为每人每月652元,之后相应调整),按照城乡统一的原则,救助标准定为:652元×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支出型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情况核定。对医疗型支出型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个人负担费用的60%-80%;城乡低保人员给予个人负担费用的30%-50%;其他人员给予个人负担费用的10%-20%的救助金额。
对支出型困难家庭,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低收入家庭起付线5000元;其他家庭个人自费金额大于家庭年收入。
五、相关要求
(一)严格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要切实履行起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做好相关调查、评议、公示,作出审核(审批)意见。
(二)用好临时救助备用资金。坚持适度救助、及时高效的原则,以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坚持托底、高效、衔接的原则,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坚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事件的发生。民政局每年将对备用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三)加强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和县民政局救助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的档案管理,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以《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为基础,准确完整录入临时救助家庭信息救助情况,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纸质档案要一年一户一档,档案材料包括:个人申请书、申请救助审核审批表、村(居)委会困难情况说明、家庭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困难印证资料、公示等资料,确保档案规范完整,做到有据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