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盂县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13

盂民字〔202427

关于印发《盂县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城镇社区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促进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杜绝低收入人口认定过程中的优亲厚友问题,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社会救助政策的通知》(晋民发〔201961号)、《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晋民规发20241号)《阳泉市民政局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备案范围及对象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

第二条 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包括:

(一)县民政局行政事业工作人员(包括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在职人员);

(二)乡镇(城镇社区办事处)从事民政工作的人员;

(三)政府购买服务从事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的人员;

(四)村(社区)党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五)其他从事低收入人口认定受理、初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审核确认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近亲属主要包括以下人员: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条所称父母、子女,包括继父母子女、养父母子女。

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配偶的父母纳入备案管理。

二、备案流程

第五条申请人员备案。认定低收入人口时,申请人应主动申报其近亲属中有无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受理后,对需备案的进行分类整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批准认定为低收入人口的按本细则进行备案,并填写《盂县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表》(见附件1)。

第六条工作人员备案。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有近亲属为低收入人口的,应主动申报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填写《盂县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表(工作人员)》(见附件2),向本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申报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备案。

县民政局行政事业工作人员填写《盂县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表(工作人员)》(见附件2),在县民政局备案。

第七条 核查工作。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备案,由县民政局入户核查,村(社区)党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的近亲属备案,由乡镇(城镇办)民政办入户核查。

第八条 县民政局应对备案档案按户单独归档管理。

归档材料包括:备案表,低收入人口认定申请、初审、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从事低收入人口认定受理、初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审核确认等工作的人员发生变动及低保等对象复审时,应及时更新备案内容。

三、监督管理

第九条县民政局要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长效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条县民政局、乡镇(城镇社区办事处)要落实回避制度,在涉及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近亲属的入户调查、初审、审核确认以及动态核查、民主评议等环节,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本人应回避。

第十一条申请人未主动申报的,县民政局重新复核,符合条件的完善备案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清退。

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不主动申报近亲属为低收入人口并备案的,或不落实回避制度的,县民政局视情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改正。

第十二条对优亲厚友、违规操作认定为低收入人口的,应追缴违规领取的社会救助资金,同时将问题线索移送县纪检监察部门。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盂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盂县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表

2.盂县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表(工作人员)

                        盂县民政局

2024年11月13日

  

附件1

盂县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表

(申请人员)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


近亲属关系的工作人员姓名


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近亲属关系


工作人员工作单位及职务


工作人员从事民政公职)

工作时间

  ——      年   月

入户核查情况

入户时间、基本情况

低收入人口认定时间


低收入人口认定类别


低收入人口认定地

   乡镇(城镇社区办事处)

填表人(签名)


备案时间


说明:1.本表中“工作人员”指本办法中规定的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

  2.本表一式两份,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一份。


附件2

盂县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表

(工作人员)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从事民政公职)

工作时间

  ——      年   月

近亲属低收入人口认定情况

姓名


认定所在地

    乡镇(社区)

认定时间


认定类别



备案时间


说明:1.本表中“工作人员”指本办法中规定的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  

2.本表一式两份,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