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民字〔2024〕27号
关于印发《盂县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城镇社区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促进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杜绝低收入人口认定过程中的优亲厚友问题,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社会救助政策的通知》(晋民发〔2019〕61号)、《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晋民规发〔2024〕1号)、《阳泉市民政局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备案范围及对象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
第二条 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 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包括:
(一)县民政局行政事业工作人员(包括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在职人员);
(二)乡镇(城镇社区办事处)从事民政工作的人员;
(三)政府购买服务从事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的人员;
(四)村(社区)党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五)其他从事低收入人口认定受理、初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审核确认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近亲属主要包括以下人员: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条所称父母、子女,包括继父母子女、养父母子女。
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配偶的父母纳入备案管理。
二、备案流程
第五条 申请人员备案。认定低收入人口时,申请人应主动申报其近亲属中有无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受理后,对需备案的进行分类整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批准认定为低收入人口的按本细则进行备案,并填写《盂县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表》(见附件1)。
第六条 工作人员备案。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有近亲属为低收入人口的,应主动申报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填写《盂县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表(工作人员)》(见附件2),向本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申报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备案。
县民政局行政事业工作人员填写《盂县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表(工作人员)》(见附件2),在县民政局备案。
第七条 核查工作。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备案,由县民政局入户核查,村(社区)党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的近亲属备案,由乡镇(城镇办)民政办入户核查。
第八条 县民政局应对备案档案按户单独归档管理。
归档材料包括:备案表,低收入人口认定申请、初审、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从事低收入人口认定受理、初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审核确认等工作的人员发生变动及低保等对象复审时,应及时更新备案内容。
三、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民政局要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长效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条 县民政局、乡镇(城镇社区办事处)要落实回避制度,在涉及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近亲属的入户调查、初审、审核确认以及动态核查、民主评议等环节,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本人应回避。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未主动申报的,县民政局重新复核,符合条件的完善备案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清退。
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不主动申报近亲属为低收入人口并备案的,或不落实回避制度的,县民政局视情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改正。
第十二条 对优亲厚友、违规操作认定为低收入人口的,应追缴违规领取的社会救助资金,同时将问题线索移送县纪检监察部门。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盂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盂县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表
2.盂县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表(工作人员)
盂县民政局
2024年11月13日
附件1
盂县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表 (申请人员)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户籍所在地 | 现居住地 | ||||
有近亲属关系的工作人员姓名 | 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 ||||
近亲属关系 | 工作人员工作单位及职务 | ||||
工作人员从事民政(公职) 工作时间 | 年 月—— 年 月 | ||||
入户核查情况 | 入户时间、基本情况 | ||||
低收入人口认定时间 | 低收入人口认定类别 | ||||
低收入人口认定地 | 乡镇(城镇社区办事处) | ||||
填表人(签名) | 备案时间 | ||||
说明:1.本表中“工作人员”指本办法中规定的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 2.本表一式两份,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一份。 |
附件2
盂县低收入人口认定近亲属备案表 (工作人员)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户籍所在地 | 现居住地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
从事民政(公职) 工作时间 | 年 月—— 年 月 | |||||
近亲属低收入人口认定情况 | 姓名 | 认定所在地 | 乡镇(社区) | |||
认定时间 | 认定类别 | |||||
签名 | 备案时间 | |||||
说明:1.本表中“工作人员”指本办法中规定的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人员。 2.本表一式两份,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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