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民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基层治理能力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共山西省纪委机关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晋民发〔2023〕29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村(居)务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村(居)务公开工作,增强城乡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实效,健全完善以财务公开为重点和核心的村(居)务公开工作机制,保障村(居)民依法行使村(居)务民主监督权利。
二、主要工作
以村(居)务公开“五规范”为主,创新公开方式,从结果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
(一)规范公开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务公开管理规范》《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相关法规制度,制定《盂县村务公开指导目录》(附件1)和《盂县居务公开指导目录》(附件2)。各乡镇(城镇办)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村(居)公开内容,把村级政务、事务、财务等作为公开的重要内容,分门别类予以公开,真正让群众看得懂,看得明白。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和村民的普遍要求,及时调整、充实村务公开的内容,真正做到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都要向村(居)民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规范公开时间
1、定期公开。一般村(居)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每季度首月15日对上一季度村(居)务事项予以公开;每年1月15日对上年财务收支情况和本年财务计划进行公开,每年4月15日对上年资产、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情况进行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2、及时公开。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及时公开。
3、公开时限。在村(居)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公开的内容应至少保留15日以上,网络公开的内容保留期不少于一年。
(三)规范公开方式
要坚持因地制宜、及时便民、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以公开栏公开为主,针对不同的公开内容,确定有效的公开形式进行公开。
1、在村(社区)人员聚集处设置村(居)务公开栏,参考村(居)务公开栏模板(附件 3)安排内容,包括村(社区)基本情况、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政策摘要、村(居)事务以及村(居)财务收支明细表等。公开栏面积不少于10平米,要有基本的防水、防风、防晒措施。要设立意见箱,并有专人管理,便于群众举报监督。
2、在设立固定公开栏公开的基础上,可利用 LED 显示屏、广播、村(居)民微信群、村(居)微信公众号、“明白卡”、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等线上线下渠道公开。
3、以“互联网+”为手段,推行村(居)务公开网络化,在我县“手机财务公开app”基础上,纳入政务、事务公开内容,形成我县特有的“手机村务公开app”,方便村(居)民和有关部门及时、有效、长久地进行查询和监督。
因合并行政村等原因涉及到村民小组的公开内容,应当在村民小组人员聚集处同步设置组务公开栏予以公开。
(四)规范公开程序
村务公开基本程序一般按照“七步法”进行,即提出→审核→决定→实施→听取意见→答疑解惑→资料归档。
1、提出。村(居)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主要包括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方式以及异议反馈受理等。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村的财务公开内容由乡镇(城镇办)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及时准确提供财务公开资料。
2、审核。村(居)政务、事务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查完善,涉及村(居)财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进行审核完善,如有异议应向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城镇办)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机构提出,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给予答复,确有问题的,应及时纠正。审核无异议后,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长签字确认后,提交村(社区)“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3、决定。召开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决定。
4、实施。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公开,并告知村(居)民对公开内容反馈异议的渠道。
5、听取意见。村务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应在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的建议、投诉或意见后,及时调查并反馈给村(居)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
6、答疑解惑。村(居)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应在10个自然日内处理并对村民提出的建议、投诉或意见进行答疑解惑。
7、资料归档。公开结束后,村(居)民委员会要对村务公开资料进行收集并整理归档。
(五)规范公开档案
村(居)务公开档案资料要真实、完整、规范,严格按照《村级档案管理办法》规范进行收集、管理和使用。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政务、事务、财务等村(居)务公开档案电子目录,并及时归类整理完善纸质版档案(包括:影像资料、公示资料等)。健全村(居)务公开档案查询制度,及时为有需要的群众提供服务。
三、责任主体
1、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村(居)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村务公开的相关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完善村(居)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村(居)务公开职责情况,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解决村(居)务公开有关异议,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村(居)务公开业务培训,并加强对村(居)民有关村(居)务公开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
3、村(居)民委员会是实施村(居)务公开的主体,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居)务公开的第一负责人。
4、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实施村(居)务公开,并向村(居)民委员会反映涉及村(居)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及时答复并予以改进。
四、监督考评
(一)监督主体
村(居)务公开监督主体包括村(居)民、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党组织和上级部门。
(二)监督职责
1、村(居)民监督职责
(1)可对所公布的村(居)务事项提出质疑或质询。
(2)可委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凭证。
(3)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村(居)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4)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村(居)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2.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职责
(1)列席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以及村(居)党组织会和村(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等,了解掌握情况。
(2)收集村(居)民对村(居)务公开的意见、建议,对村(居)民反映强烈的村(居)务、财务问题进行质询,并向村(居)民作出说明。
(3)审查村(居)务公开内容的全面性、真实性,公开的时效性、公开形式的科学性以及公开程序的规范性,并及时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情况。
(4)督促村(居)委会及时整改村(居)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
(5)在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上,主持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居)民或村(居)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3.村(居)党组织监督职责
领导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开展村(居)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监督工作。
4.上级部门监督职责
县委、县政府及组织、纪检监察、民政、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及相关站所、中心应根据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村(居)务公开制度的实施,受理群众对村(居)务公开的投诉、信访和举报,实施必要的调查处理并向相关人员反馈,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审计与监督。
(三)监督要求
1.村(居)民认为村(居)民委员会不依法依规履行村(居)务公开义务的,可向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反映,也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村(居)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如实举报。
2.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对村(居)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村(居)民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
3.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及相关站所中心按照村(居)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村(居)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定期开展财务审计,收到举报后应予以调查并及时处理。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村(居)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县民政局牵头,会同纪检监察、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县级指导,乡镇负责,村居实施”的工作机制,确保村(居)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监督力度。民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全县村(居)务公开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确保公开质效。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加强督促推动。对于在村(居)务公开中搞形式、走过场,或者履职履责不到位,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三)完善考核机制。要加大对村(居)务公开的考核力度,制定全县村(居)务公开考评标准,规范村(居)务公开工作。同时,要将村(居)务公开工作作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清廉村居建设和民主法治示范单位创建的重要考评内容,切实提高村(居)务公开水平。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加强对村(居)务公开工作的宣传,不断增强广大村(居)民的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营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参与、人人享有的良好氛围。要抓好典型培育和选树,及时总结提炼村(居)务公开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引领带动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水平全面进步、全面提升。
附件:1.盂县村务公开指导目录
2.盂县居务公开指导目录
3.村(居)务公开栏模板
4、盂县农村村务公开指引
5、盂县村(居)务公开考评标准
特此通知
中共盂县纪委机关 盂县民政局 盂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9日
附件 1
盂县村务公开指导目录
一、村级政务类
1.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支农、惠农政策措施;
2.各级党委政府制定的乡村振兴相关政策措施;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及落实情况;
4.优化生育有关政策及落实情况;
5.农村征兵政策措施,优抚对象优待抚恤政策及落实情况;
6.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残疾人保障等救助保障政策及落实情况;
7.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关爱救助政策及落实情况;
8.殡葬法律法规和相关改革政策及落实情况;
9.支农资金使用、农业补贴资金发放、危房改造等惠农政策及落实情况;
10.土地征用补偿相关政策规定和土地流转相关政策标准及落实情况;
11.农村宅基地相关政策规定及审批情况;
12.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村级事务类
1.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分工、联系方式,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队伍情况;
2.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
3.依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实施情况;
4.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报告情况;
5.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享受误工补贴人员工作情况;
6.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撤销或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决定情况;
7.村民会议撤销或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决定情况;
8.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村务监督情况;
9.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制定、修订完善及落实情况;
10.本村服务管理网格划分情况,及网格负责人工作职责、便民联系方式等;
11.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内容及开展情况;
12.村民议事协商情况,特别是村级重大公共事务、公益事务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协商情况、决策情况、办理情况;
13.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情况;
14.村庄规划建设情况;
15.村改居工作情况;
16.村庄合并情况;
17.涉及本村村民利益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三、村级财务类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4.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
5.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
6.收益分配计划;
7.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二)各项收入
1.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投资收入;
4.“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
5.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
6.上级专项补助款项;
7.征占土地补偿款项;
8.救济扶贫款项;
9.社会捐赠款项;
10.资产处置收入;
11.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
1.集体经营支出;
2.村组(社)干部报酬;
3.报刊费支出;
4.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
5.集体公益福利支出;
6.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7.征占土地补偿支出;
8.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9.社会捐赠支出;
10.其他支出。
(四)各项资产
1.现金及银行存款;
2.产品物资;
3.固定资产;
4.农业资产;
5.对外投资;
6.其他资产。
(五)各类资源
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六)债权债务
1.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
2.银行(信用社)贷款;
3.欠单位和个人款;
4.其他债权债务。
(七)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
2.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
3.提取福利费数额;
4.外来投资分利数额;
5.成员分配数额;
6.其他分配数额。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1.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
2.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
3.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
4.“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
5.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九)村财务审计情况以及村“两委”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附件 2
盂县居务公开指导目录
一、社区政务类
1.涉及民生保障的各类政策及规定;
2.各级党委政府涉及居民的有关实事项目;
3.社区服务中心位置、工作时间、办理事项及相关流程;
4.征兵政策措施,优抚对象优待抚恤政策及落实情况;
5.最低生活保障、大病救助、残疾等国家保障政策,本社区享受政策保障的人员及发放明细等情况;
6.优化生育有关政策规定及落实情况;
7.履职事项清单,协助乡镇(城镇办)工作事项清单、协议书、落实情况及年终双向评估情况;开展创建达标评比事项名录及有关工作;社区盖章事项名录;
8.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社区事务类
1.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分工、联系方式等情况,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队伍情况;社区服务管理网格划分情况及网格负责人、职责分工、便民联系方式等;
2.居民委员会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报告审议等情况;
3.社区干部选举任用、上级考核奖惩、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等情况;
4.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及落实情况;
5.居务监督委员会实施居务监督情况;
6.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的制定、修订情况;
7.公开协商内容、协商主体、协商程序、协商结果及实施情况,特别是社区重大公共事务、公益事务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协商情况、决策情况、办理情况。
8.社区公共设施建设、环境整治、道路修建和维护、社区居家养老,开展各种健康文明的文体活动等;
9.社区防灾减灾、外来人口管理、人民调解等;
10.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布,社区物业服务便民联系方式,各类社区社会组织情况。
11.居民质询或意见的答复和办理情况;
12.居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三、社区财务类
1.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下拨和社会捐赠救灾救济款物的数量、发放原则与明细;
2.上级政府或部门对社区的各类补贴;
3.各类为民服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需求征集、项目确定、经费核拨、项目实施等情况;
4.居委会活动经费支出情况;
5.社区财务审计情况及“两委”干部任职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6.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附件5
盂县村(居)务公开考评标准(试行)
考核内容 | 评分细则 | 评分标准 |
组织机构健全 | 各乡(镇)是否建立村(居)务公开领导小组,是否对村(居)务公开进行宣传,是否设立村(居)务公开举报电话。 | 6 |
各乡(镇)、村(社区)是否有专人负责村(居)务公开管理工作、解答群众提出的村(居)务公开方面的问题。 | 4 | |
是否有专人负责村(居)务公开栏的管理。 | 5 | |
公开内容规范 | 是否按照公开内容要求真实、完整地公开。 | 30 |
公开时间规范 | 是否按照村(居)务公开的时间进行公开。 | 15 |
公开程序规范 | 是否严格按照提出、审核、决定、实施、听取意见、答疑解惑和归档的程序进行公开。 | 15 |
公开形式规范 | 是否有规范的公开栏。 | 5 |
是否有其他线上、线下公开渠道及创新公开方式。 | 5 | |
公开档案健全 | 是否有专人负责。 | 3 |
是否建立村(居)务公开档案电子目录。 | 3 | |
档案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 3 | |
是否有相关照片及其他影像资料。 | 3 | |
是否建立村(居)务公开档案查询制度。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