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民字〔2025〕127号
各乡镇、城镇社区办事处: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绿色殡葬,引导群众转变丧葬观念,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综合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以及阳泉市民政局、阳泉市财政局《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节地生态安葬,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采用树葬、壁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撒散、骨灰深埋、格位存放和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一、奖励对象
逝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逝者家属可申请相关奖励资金:
(一)具有盂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驻盂军(警)部队的现役军人;
(三)与在盂县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奖励范围
本办法中的节地生态安葬指在我县公益性公墓等定点服务单位或其他统一规划区域内,采取下列葬式葬法:
(一)骨灰撒散:在指定区域将骨灰进行撒散。
(二)壁葬:将骨灰永久安放在生态环保壁葬设施内,每个壁葬格位长、深、高分别不超过 50cm、40cm、30cm(合葬格位可酌情增加)。
(三)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直接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将骨灰埋在树下、草坪下、花坛下,安葬深度0.5m以上,每例骨灰占地面积0.2m以内,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恢复原貌,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可在树木、花坛、草坪上设置小型铭牌、标识或设置集中纪念设施。
(四)遗体深埋:非火葬对象将遗体安葬在统一规划的集中安葬区,且深埋(深度1m以上)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
三、奖励标准
(一)骨灰撒散、遗体深埋的,对逝者家属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例;
(二)实行壁葬、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的,对逝者家属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00元/例;
四、申请资料
逝者家属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1.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附件1);
2.逝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军(警)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及复印件,在本县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养老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及复印件;证件遗失或损毁的,需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和有效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与逝者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公证委托书、亲属关系证明、法定监护人证明等);
5.购买墓位的正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骨灰撒散的无需提供);
6.经办人或定点服务单位提供骨灰撒散、遗体深埋、骨灰寄存、壁葬、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葬式葬法现场图片、影像资料(遗体深埋的可由村、社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
遗体火化并进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的,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乡镇(城镇社区办事处)提出申请;逝者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可向生前居住地或用工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经办人应在逝者安葬(放)后一年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审批表》。
(二)审核审批
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对经办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应及时初审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在《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审批表》上签注审核意见,并复印留存相关证件资料。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经办人并告知原因;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置。
(三)发放补贴
县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通过的花名册(附件2)报县财政局核拨,按程序将奖励资金发放到申请人提交的银行账户。
六、经费保障
(一)资金来源。节地生态安葬所需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县民政局应向县财政局提出年度所需经费计划,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二)资金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城镇社区办事处)应加强前端审核管理,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做好节地生态安葬奖励人数、人员类别、奖励金额和安葬类别等情况统计,并于次年2月底前分别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报送留档备查。
七、定点单位
定点服务单位应为相关部门依法审批建设的殡葬服务机构,已正式投入运营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专门的壁葬区,且无不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豪华壁葬设施;
(二)有专门的树葬区,且能够做到片区分类、层次分明、树种多样;
(三)有专门的草坪葬区,且符合初始草坪成规模并成活的要求;
(四)有专门的花坛葬区,且符合根据实际情况种植并及时更换花卉的要求,能够保持安葬时花坛样貌,冬季做好花坛花卉的保温防冻工作。
各乡镇要在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集中安葬区划定中,结合实际规划设置节地生态安葬区域,县民政局将对已运营且具备节地生态安葬条件的公益性公墓确定为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单位(简称定点服务单位)。定点服务单位名单应当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八、监督管理
(一)县民政局应当与定点服务单位签订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协议。
(二)县民政局要对所确定的定点服务单位或乡镇开展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的实施过程、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定点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县民政局有权取消定点服务单位资格。
(三)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出具虚假火化、骨灰安葬或存放证明,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奖励资金。各定点服务单位及个人在丧属领取奖励资金后,不得实施变样留坟、立碑、骨灰装棺再葬等违反奖励政策的行为。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本办法由盂县民政局、盂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1.节地生态安葬审批表
2.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费用领取花名表
盂县民政局 盂县财政局
2025年8月13日
附件1
盂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与逝者关系 | ||||
身份证件 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住 址 | |||||||
逝者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件 及号码 | |||||
户籍所在地 | 逝者生前住址 | ||||||
申请人声明
本人已自愿将逝者骨灰(遗体)委托 进行了 。现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金额为 元。 本人承诺所提交资金全部属实,其他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对本人代表家属将逝者骨灰(遗体)进行节地生态安葬无异议。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
定点服务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 |||||||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
注:申请时须出具有效证件材料
附件2
盂县 年 月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费用领取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审核人:
序号 | 经办人姓名 | 经办人身份证号 | 经办人银行卡账号 | 逝者姓名 | 逝者身份证号 | 逝者户籍 所在地 | 安葬时间 | 生态殡葬类别 | 奖励金额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