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教育局

盂县教育科技局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25-07-03

为规范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单位按照职责,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部门的基本情况、管理职能、股室设置、重点工作职责分工;

(二)本部门执行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四)在建项目的招标、建设和使用情况;

(五)教育科技重大改革事项;

(六)招生政策;

(七)适宜公开的公益性强、群众关注度高的工作开展情况;

(八)政务环境监督举报电话。

第二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五条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回复的,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最多可延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六条政务信息公开实行审核制度。按“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信息内容的准确性、权威性、涉密性、完整性、时效性及公开范围进行审查。

第七条对于不宜公开的文件信息由经办股室提出,交由综合办公室审核后,可暂缓公开或不公开。

第十条本单位实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对该公开不公开和不依规公开政务信息给单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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