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公安局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15418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 标 题: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6-09-04 | |
| 主 题 词: | 是否有效: | 有效 | |
| 失效日期: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山西省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退伍、复员、转业的军人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原户口已注销的,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1)户口注销证明。
(2)安置部门出具的安置接收证明。
(3)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4)登记所在户的居民户口簿及与户主关系证明。(投靠亲属登记户口时需要)
(5)本人及配偶的房屋权属证明、结婚证。(自有房屋登记户口时需要)
(6)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登记在单位集体户上时需要)
申请人可持申请材料原件前往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户政窗口现场核验材料,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