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财政局

盂县财政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25-07-03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预算法》《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要求,结合财政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其他工作的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公开。

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五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政府机构(包括机构主要职能、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机构领导及分工)

(二)法规公文(包括部门文件、法规规章、政策解读)

(三)发展规划(包括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相关政策)

(四)计划总结(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五)财政信息(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六条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监察部门审查。

第八条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

(一)盂县人民政府网站;

(二)局机关政务公开栏、报刊、广播、电视、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

第九条要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行之日起施行。

盂县财政局

2020年10月15日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