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财监〔2025〕18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盂县为民殡葬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阳泉市盂县路家村镇中乌纱村
二、基本情况
你公司自成立起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30日内进行改正,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补充相关资料,完善相关附件,你公司以后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四、权利告知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盂县人民政府或阳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盂县财政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