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09261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6-08-14 | |
| 标 题: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6-08-14 | |
| 主 题 词: | 是否有效: | 有效 | |
| 失效日期: | 2028-09-13 | ||
盂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盂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举办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
发文机关: 盂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6-8-14
标 题: 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盂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举办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盂政发〔2026〕41号 发布日期: 2026-8-14
主 题 词: 集体 入股 联营 企业
是否有效: 有效 失效日期: 2028-9-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盂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举办企业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盂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4日
盂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
举办企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入股、联营等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盂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集体建设用地是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建设用地。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要求
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行为。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适用范围: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用地项目;
(二)乡村振兴项目及一、二、三产业融合用地项目;
(三)盂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非住宅类)专项整治试点工作批准的农转用项目。
第三章 申请主体及申请条件
第五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 申请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
(二)宗地内如有违法用地,需处罚到位;
(三)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宗地具备必要的开发建设条件(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意向达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达成初步意向,拟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初步确定共同举办企业的名称、性质、产业发展选择及用地位置、面积、入股(联营)风险防控、利润分配等情况,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经法定程序形成书面报告,报乡(镇)政府审核。
第八条 乡镇初审 乡(镇)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拟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报县政府。乡(镇)政府审核报告具体包括是否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项目落地是否有助于乡村振兴、是否对本村、本乡镇的经济发展带动促进作用明显。要针对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的成本及社会、经济效益进行分析,涉及跨村多村共同入股、联营的行为,要进行重点分析,并提出意见。
第九条 部门联审 县政府初步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后,县直各部门依职能对项目产业发展选择、用地等方面进行核查,并提出书面意见。具体如下:
(一)行政审批部门就项目备案情况提出意见;
(二)发改部门就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提出意见;
(三)工科部门就是否符合区域产业准入提出意见;
(四)生态环境部门就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指标要求、用地范围是否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及环境监测管控等提出意见;
(五)文旅部门就是否涉及文物提出意见;
(六)林业部门就用地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家一级公益林、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I级保护林地、Ⅱ级保护林地范围是否重叠、与风景名胜区范围是否重叠等提出意见;
(七)水利部门就是否涉及泉域重点保护区等提出意见;
(八)农业部门就是否符合乡村振兴等政策规定提出意见;
(九)自然资源部门就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否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等情况提出意见。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须按如下程序执行:
(一)土地评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入股、联营宗地进行评估,经评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出资和利润分红依据。
(二)方案编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用地条件,与意向合作方编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案。方案应包括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年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共同举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含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人代表)、分红资金、红利的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民主决策 入股、联营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不少于15日。
(四)方案审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入股、联营方案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对宗地使用现状、权属状况、补偿是否到位和签订入股(联营)合同风险性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五)用地申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关批准文件、审查意见及相关资料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
(六)用地报批 县自然资源局对土地坐落、权属、用途、面积、规划条件、用地要求等进行复审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七)签订合同 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举办企业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土地位置、用途、面积、规划条件、使用年限、产业准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收益分成、违约责任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内容。
(八)出具占地通知 入股(联营)合同签订后,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企业举办形式确定使用权人,并出具占地通知书。
(九)登记发证 土地使用权人持相关手续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土地使用年限参照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工业(仓储物流)用地最高使用年限50年,商业用地最高使用年限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最高使用年限50年,具体年限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内容与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政策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由盂县自然资源局(盂县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