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盂县市政设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通知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城市规划
发文机关: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5-10-9
标 题: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盂县市政设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通知
发文字号: 盂政办函〔2025〕21号 发布日期:2025-10-9
主 题 词: 设施 空间 管理 修改
县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县《盂县市政设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盂政办发〔2024〕37号)部分内容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在“第一章 总则”增加条款“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在县级城乡建设部门监管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将原文“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细化作业标准与操作规程,每项、每步作业必须明确安全责任人。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首先填报《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修改为“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细化作业标准与操作规程,每项、每步作业必须明确安全责任人。”
三、将原文“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第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申请、审批、报备流程:(一)由具体实施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二)安全责任人落实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查等情况;(三)安全责任人必须是作业单位负责人或者是分管安全副职及以上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设施设备是否齐备,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四)经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局审批后,向县安委办、行业监管相关部门(县城市管理事务中心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报备后方可实施作业,相关监管部门及时进行监督。”修改为“第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备相关作业流程(方案)。”
四、将原文“第五章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中“第十条 进入有限空间前,采取有效通风措施,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浓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确认合格后才允许进入作业。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8%-22%。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作业中断30分钟,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重新送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修改为“第十一条 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当严格按照各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开展作业工作。”
五、删除原文“第五章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六、将原文“第五章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中“第二十条 在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审批手续。”修改为“第十三条 在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报告手续。”
七、将原文“第六章 现场管理职责”中“第二十二条 安全负责人职责(一)参与审查有限空间的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二)审核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三)监督、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及应急救援措施的实施。第二十三条 现场负责人职责(一)应认真负责,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有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能力;(二)确认作业者的安全培训及上岗资格,负责复核清点出入作业场所的人数;(三)定时与作业防护人保持联络,监督气体定时检测;(四)在作业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五)交叉作业时,应采取避免相互伤害的措施。第二十四条 气体检测人员职责(一)熟悉检测仪器设备和检测方法;(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三)能科学分析有毒有害介质的产生原因;(四)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第二十五条 作业防护人员职责(一)具有熟悉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警觉并判断作业者异常行为的能力,接受职业安全卫生培训。(二)坚守岗位,在作业者作业期间,作业防护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防护人员不能离岗,适时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信息交流,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命令,必要时拨打急救电话并按要求上报。(三)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即令作业者撤离有限空间:1.发现作业者出现异常行为;2.有限空间外出现威胁作业者安全和健康的情况;3.作业防护人不能安全有效地履行职责时,也应通知作业者撤离。第二十六条 作业人员的职责(一)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二)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具;(三)与作业防护人进行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四)作业人员意识到身体出现危险异常症状时,应及时向作业防护人报告或自行撤离有限空间并及时告知其他作业人员。”整合为“第十四条 现场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八、将原文“第八章 附则”中“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修改为“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6月1日。”
附件:盂县市政设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9日
附件
盂县市政设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降低作业风险,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盂县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盂政安〔2021〕1号)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结合我县市政设施作业安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在县级城乡建设部门监管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的基本特征是:空间有限、自然通风较差、常伴有不明有害气体和易燃、易爆气体,对人身安全构成较大威胁。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在有限空间内(如:锅炉、压力容器、除尘器、地沟、烟道、地坑、污水提升站、污水处理池(井)、化粪池、下水道、箱罐类容器等、供热、供水、供气,雨污水井实施的检查、维修、施工等活动。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单位主体责任,现场负责人、作业防护人、气体检测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有限作业空间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第五条 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包括:
(一)设备设施与设备设施之间、设备设施内外之间相互隔断,导致作业空间通风不畅,照明不良,通讯不畅;
(二)活动空间较小,工作场地狭窄,易导致工作人员出入困难,相互联系不便,不利于工作监护和实施、施救;
(三)湿度和热度较高,作业人员能量消耗大,易于疲劳;
(四)存在酸、碱、毒、尘、烟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介质,易引发窒息、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
(五)存在缺氧或富氧、易燃气体和蒸汽、有毒气体和蒸汽、冒顶、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各种机械伤害等危险有害因素。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细化作业标准与操作规程,每项、每步作业必须明确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备相关作业流程(方案)。
第四章 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内容包括: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过程;
(三)检查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章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第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
作业”的原则。
第十条 作业前,作业单位负责人或者是分管安全副职对参
与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提示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基本情况和危险因素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安全责任人落实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查等情况。安全责任人必须是作业单位负责人或者是分管安全副职及以上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设施设备是否齐备,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 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当严格按照各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开展作业工作。
第十二条 发生中毒、窒息等紧急情况时,严禁盲目施救,抢救人员必须佩戴氧气呼吸器进入作业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同时拨打急救电话。
第十三条 在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
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报告手续。
第六章现场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现场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章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制发布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包括:确定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预案培训、演练、更新,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培训与演练;应急器材的准备与管理等。
第十六条 对突发应急情况处置。如遇突发事件需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第一时间通报监管部门,启动应急预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电力、通信部门及驻盂等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按照
各自行业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住建局负责对县城供水、供气、供热单位(市政设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行业监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