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盂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19

盂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盂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教育交通

发文机关:盂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3-19

标     题: 盂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盂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盂政发〔2025〕20号        发布日期: 2025-3-19

主 题 词: 校车 安全 管理


各乡(镇)、城镇办、各有关部门、各校车运营单位:

现将《盂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盂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9日



盂县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规范我县校车管理,保障乘车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各项权益,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职责明确的校车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山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48号令)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按照“政府主导、分类运作、部门监管、统筹推进”的基本思路,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校车安全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

立足学生和家长需求,以“安全、规范、服务”为目标,逐步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校车运行和管理机制,形成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运营有序的上下学交通安全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

三、管理模式

(一)组织领导

县政府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公安、交通、教育的副县长参加。政府办、教育、公安、交警、交通、行政审批、发改、工科、财政、市场监管、应急、金融监管、住建、自然资源、城镇办等部门以及各相关乡(镇)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掌握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分析校车安全工作形势,研究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有关重要问题,指导和督促各学校、幼儿园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组织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督查。有校车服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校车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

(二)项目管理

1.准入方式: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生乘车需求状况科学规划校车运营线路。县政府组织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校车线路进行实地勘验,经综合研判运营路线、运载能力、停靠站点等因素后,由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确定校车运营线路和站点,并发布校车运营线路和数量的公开信息。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公开校车运营线路和数量提出运营申请,由第三方对提交申请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资质条件、运载能力、服务信誉、安全保障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经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批准运营线路和数量后,按相关程序审批。

2.服务模式:每年暑假期间,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可根据实际对线路进行适当调整,对已经确定的停靠站点,相关部门要建立站点标牌。校车服务提供者接送学生上下学实行“定人(固定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定车(固定班次)、定座位(固定学生座位)、定检(定期对校车进行检测维护)、定线路(固定接送线路)、定时间(固定接送时间)、定服务(固定服务流程)”的“七定”原则。校车服务提供者根据学校作息时间的变更适当调整接送时间,及时更新运营方案并上报相关部门,同时以《告家长通知书》的形式(收回执单)通知家长。校车不得随意更改运营线路提供接送服务。

3.申请办理校车(年检、更换司机)流程:校车服务提供者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办理校车(年检、更换司机)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将相关材料分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收到回复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县政府审批。

4.调配接送车辆:每年秋季开学前,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运营线路、学生需求、运营时间等规划运营校车数量。当车辆数量不够或者车型不适应路况通行时,校车服务提供者应按照相关要求,组织调配或添置相应数量适应路况的专用校车,确保数量充足,运营安全。如遇突发情况,校车服务提供者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时调配其他专用校车转移安置服务对象,并第一时间告知服务对象监护人。

5.规范运营服务:

1.校车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

2.校车服务提供者购买专用校车后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申请办理校车流程》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注册备案并到市级交管部门取得校车标牌。

3.校车服务提供者所聘用的校车司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4.校车服务提供者根据审批的运营线路制定合理可行的运行方案。

5.校车服务提供者必须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6.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服务管理制度和监控平台,强化对校车的日常监管。

7.校车服务提供者制定专业的安全保障措施,指导校车运营过程中处理各类安全排查、安全管理事项,负责对校车司机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建立校车运营档案等相关事宜。

8.校车服务提供者必须建立随车制度。每日均有一名校车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成员随车,负责学生的上下学行车过程中的秩序与安全,并填写随车记录。

9.校车服务提供者必须与乘车学生家长签订正式协议,开具正式票据,履行协议议定的各项责任。

10.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开展经营性活动,不得与学生家长或员工等产生违规性债务纠纷。

11.校车服务提供者执行预收费银行托管制度,有效维护家长缴费权益。

四、工作职责

(一)各部门的监管职责

1.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召集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并落实有关议定事项;牵头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指导、监督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指导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县公安交警部门: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配合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负责维护校车行驶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涉及校车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受理、审查、认定和审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县交通运输部门: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涉及的公路行驶路线和城市公交站点停靠提出审查意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县发改、工科、财政、市场监管、县融媒体中心、应急、金融监管、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5.县公安、交通运输、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学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镇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校园或者周边道路合理设置校车停车泊位,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标志、标线及其他安全设施。

(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的职责

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校车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校车安全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组织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开展职业道德和交通安全等培训,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等知识;投保机动车承运人保险;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乘车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安全保障措施、接送路线、乘车的时间地点、交接方式、服务时限、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收取费用的还应当明确收费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接受校车服务的学生所在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

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乘车安全;对乘坐校车的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应急处理技能;为有乘坐校车需求的学生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乘车信息;发现学生乘坐非法运营车辆的,应当劝阻并告知其监护人;学校长期租用校车为学生提供服务的,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校车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乘车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安全保障措施、接送路线、乘车的时间地点、交接方式、服务时限、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收取费用的还应当明确收费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资金运转

1.接送服务费用。校车接送服务费用严格坚持“学生自愿、家长同意”原则,由校车服务提供者与学生监护人商定,原则上按月或学期收费,但不得超标准收取,更不得以“押金”等方式超期限收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服务对象监护人签订校车服务协议,确定乘车安全服务事项和服务费用收退标准。

2.实施预收费监管。建立预收费银行托管制度,参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非公益性校车运营单位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报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在托管银行开立预收费资金专用账户(乘车收费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预收费(含现金等方式)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对非公益性校车运营单位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维护家长缴费权益。

3.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每学期开学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相关资料。

六、工作要求

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山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以及本方案,根据各自职责,对校车运营的安全监管机制、运营机制建立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

在每学期开学前,县政府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检查组,开展校车接送服务检查验收,发现达不到要求的,必须立即整改。整改仍不达要求的,校车服务提供者进行停业整顿,问题严重的予以取缔。运行中,县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和校园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不定时、不定点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校车管理工作关系到学生的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相关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相关学校及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要严格按照《山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好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切实把校车管理抓紧抓好,确保校车运营稳定有序,学生上下学乘车平安便捷。

本方案将根据工作实际变化及时予以调整,未尽事宜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山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方案自2025年3月19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盂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盂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我县校车安全管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我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掌握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分析校车安全工作形势,研究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有关重要问题,指导和督促各学校、幼儿园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组织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督查。

二、组织机构

联席会议由政府办、教育、公安、交警、交通、行政审批、发改、工科、财政、市场监管、应急、金融监管、住建、自然资源、城镇办等部门以及各相关乡(镇)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联席会议由县教育局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县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公安局、县交通局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同时又是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例会,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校车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切实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要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附解读


行政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