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县政府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2-03

盂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县政府文件的通知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盂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2-3

标      题:盂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县政府文件的通知

发文字号: 盂政发〔2025〕12号  发布日期: 2025-2-3

主题词: 修改 废止 县政府 文件


县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城镇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司法厅、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和县委、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调整情况,盂县人民政府决定对3件县政府文件进行修改,1件县政府文件进行废止。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本通知作修改,并重新公布,并按照原有效期执行;被废止的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修改、废止县政府文件目录


盂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3日


附件

修改、废止县政府文件目录

一、《盂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盂政发〔2023〕51号)

1.删除原文第二十七条“营业面积在200m² 以上的书店、商场(店)还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修改为“商场(店)还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综合商场内出售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商品的柜台应分设在清洁的地方;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等商品,应有单独售货室,并采取防护措施;(二)出售旧衣物等生活用品的商店,应有消毒措施和消毒制度,旧衣物必须经消毒后方可出售;(三)商场(店)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2.删除原文第三十条中“(四)在浴室的不同区域配备相应的厕所,厕所应设蹲坑,并有机械通风设施”的内容,其他内容保留。

3.删除原文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4.对条款序号做相应调整和修改。

二、《盂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盂政发〔2023〕53号)

1.将原文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修改为“运送人员应当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2.将原文第二十九条中的“发生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修改为:“发生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其他内容不变。

3.删除原文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4.对条款序号做相应调整和修改。

三、《盂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盂政发〔2023〕52号)

1.将原文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蟑螂、鼠以及国家、省、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蟑螂、鼠以及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2.将原文第四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当遵循“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条保证、块块监督”的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结合、专业队伍与依靠群众相结合、集中统一与日常消杀相结合、环境治理和药物消杀相结合的方针。”修改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3.删除原文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

4.删除原文第十一条中的“住建部门要在规划中纳入治理蚊蝇孳生地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要素”的内容,其他内容保留。

5.将第十二条“乡镇政府、城镇办负责组织辖区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及时排除积水,对消防缸(池)、污水井、瓶罐、低凹地积水、河道应采取防护、消杀措施,预防蚊幼孳生,蚊幼和蛹的检出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修改为“乡镇政府、城镇办负责组织辖区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及时排除积水,对消防缸(池)、污水井、瓶罐、低凹地积水、河道应采取防护、消杀措施,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标,重点场所和单位的防蝇、防鼠设施合格。”

6.将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内农户及公共厕所无害化改造,垃圾清运与粪便处理等工作,全面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彻底消除孳生地,做到病媒生物有效防制。”修改为“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内农户及公共厕所无害化改造,垃圾清运与粪便处理等工作,全面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清除病媒生物孳

生地,做到病媒生物有效防制。”

7.将原文第十五条中的“县爱卫会”修改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删除原文第十五条中“抗药性测定、防制药械应用效果评估”的表述内容,其他内容保留。

8.删除原文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9.将原文三十四条“病媒生物超标导致传染病流行或爆发时,县人民政府及县爱卫会应采取相应的应急方案及时处理。”修改为“病媒生物超标导致传染病流行或暴发时,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镇办应采取相应的应急方案及时处理。”

10.将原文第三十七条中的“设立奖励资金”的表述内容删除,其他内容保留。

11.对条款序号做相应调整和修改。

四、《盂县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盂政发〔2023〕4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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