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政发〔2024〕74号
盂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盂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盂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盂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盂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稳妥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探索建立“同权同价、同权同责、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法律授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依法享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抵押等权益。
第三条 入市交易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需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管理,合理安排。严格控制入市范围,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四条 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专班统筹指导管理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保障入市主体依法参与入市工作,承担相应义务。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场地位,承担权利义务的平衡。
第二章 机构职能
盂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成员单位分别为以下具体职责: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入市地块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入市方案审查及土地利用批后监管、登记发证等工作。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制定土地增值收益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制度。
3.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管理办法,并收缴入库。
4.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建立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联合监管机制。
5.乡(镇)人民政府充分发挥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作用,确保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入市主体的相关活动依法、依规进行。
第三章 入市规则
第五条 入市范围 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六条 入市主体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代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经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成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成员界定、股权设置等程序,在县农业农村部门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七条 入市条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管制等相关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使用标准、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
(三)宗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且已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四)宗地地上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权属明晰且未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权利;
(五)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后方可入市;
(六)宗地具备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建设条件(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入市方式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式为出让、出租两种方式。交易形式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具体操作细则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式,具体如下:
1.工业、仓储等用地50 年;
2.商业、旅游、娱乐等用地40 年;
3.采取出租方式入市的,土地出租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但最高不超过20 年,具体出租期限由出租合同约定,到期后确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可申请续期。
在试行期间,已经入市出让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进入土地二级市场,具体操作规程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方式。
第四章 入市流程
第九条 民主决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确定入市地块、入市动议、委托等事项,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再申请入市。
第十条 规划条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应完成拟入市宗地勘测定界。入市主体应当向宗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递交入市申请。入市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入市土地界址、面积、权属、地上附着物等基本情况及拟供地项目相关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出具是否同意入市的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后,报县入市工作领导专班办公室审核。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要求;县发改局提出产业准入要求;县生态环境分局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其他部门根据部门职责,提出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价格评估 土地所有权人和实施主体根据盂县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组织开展入市地块的价格评估。土地所有权人和实施主体应当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综合确定出让、出租起始价和底价。
第十二条 方案编制 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载明宗地的具体位置、用途、面积、规划条件、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竞买保证金,价款支付、土地交付、集体收益分配等内容。其中,根据土地评估价格结果综合考虑土地市场等情况,确定出让、出租土地的底价、竞买保证金(不低于起始价的50%)。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起始价格,底价不得低于该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入市地块出让、出租等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确定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入市书面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第十三条 方案审查 土地所有权人应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将土地所有权证、出让(出租)方案、入市书面意见、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等提交县入市工作领导专班办公室。由县入市工作领导专班成员单位开展联合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方案审查无误或修改完善,报县自然资源局审议,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不动产中心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公开交易 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规定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阳泉市)进行交易。在土地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开发布交易公告,公布宗地的基本情况和交易时间、地点等信息。具体交易流程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竞买规则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形式交易。发布公告后,竞买申请人应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租公告中的规定流程获取竞买资格,并在指定时间到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竞拍揭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交易,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人,由入市主体与竞得人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
第十六条 结果公示 土地成交后,将成交信息在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开栏和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 入市宗地成交并经公示完毕后,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用地合同需在5个工作日内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十八条 办理登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并依法缴纳调节金及相关税费,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九条 手续报批 竞得人缴清相关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后,根据土地出让(出租)合同,受让方在取得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后,可按相关规定办理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同地同权原则,依托已有基础信息平台对土地价格、开发动态、节约集约利用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形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监管机制。同时探索三方监管协议即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共同监管。
第六章 分配机制
第二十一条 土地调节金分配制度 应遵循分类别、有级差的原则,按照县财政局制定《盂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土地增值收益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机制 农业农村局应在充分考虑本县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具体分配制度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根本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内部成员反悔、不同意或集体经济组织换届等原因,擅自撕毁合同,阻挠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盂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实施日期截止至2024年年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与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