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盂县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日期:2023-08-01

盂政办发〔2023〕50号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盂县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的通知


盂县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城镇办:

《盂县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日



盂县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切实维护我县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山西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晋处非发〔2016〕5号)及《阳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盂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对盂县行政区域发生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受理部门:盂县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县处非办”)

举报电话:0353-8083215

举报邮箱:yxjrswfwzx@126.com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原则上实行实名举报,举报者应提供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受理举报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参与非法集资案件并涉嫌犯罪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非法集资违法案件;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受理举报部门裁决。

(四)同一举报人在我县不同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县处非办负责奖励统计和申报,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向县处非办报告并会同相关部门对举报材料依法处置。县处非办应根据举报案件线索所属行业领域,及时将举报线索转交行业主(监)管部门查办;对重大紧急、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办。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后,对被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的,给予举报人三百元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行政违法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一千元奖励。

(三)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且能提供有效线索证据,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由公安立案侦查后,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涉案金额在五千万以下的,给予两千元奖励。

(四)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且能提供有效线索证据,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涉案金额在五千万至一亿元以下的,给予三千元奖励。

(五)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且能提供有效线索证据,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涉案在金额一亿元以上的,给予五千元奖励。

第九条 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经公安部门认定后,由县处非办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资金安排。

第十一条 县处非办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法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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