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盂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日期:2023-06-05

盂政办发〔2023〕24号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盂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

《盂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5日


盂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我县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范围内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第三条  配建公租房应当坚持“市场化竞地、专业化建设、规模化运营、社会化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新出让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含签订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应按照宗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配建1%的公租房,按标准装修并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县政府,由县政府投资工程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代为持有。

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项目,按照该项目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向县政府投资工程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缴纳应配建公租房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公租房配建资金”)。

第二章  办理流程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将“按宗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配建1%的公租房,按标准装修并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县政府。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项目,按该项目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缴纳应配建公租房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公告以及项目用地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县行政审批部门发放项目施工许可之前,应函告县住建部门,由县政府投资工程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公租房配建协议或收缴公租房配建资金。

第七条 选择配建公租房的项目,配建协议中应明确以下内容:配建公租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规划布局,建设时序,装修标准,面积补差,接收单位,违约责任,其他应该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 缴纳公租房配建资金的项目,由土地受让方按照上年度阳泉市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住建局年初公布)预缴,待项目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后多退少补,县政府投资工程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向其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生成)的财政票据(或财政电子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将公租房配建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统筹用于新建(改建、长期租赁)实物公租房、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及公租房维修、更新、改造。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条  配建公租房应当布局合理,方便共享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及物业服务。不得在配建公租房与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隔离设施。

第十一条  公租房配建方式以集中成栋成单元配建为主,分散配建为辅。适用分散配建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配建公租房与项目商品住房户型面积较接近;

(二)配建公租房总建筑面积较小不足以成栋或单元。

第十二条  配建公租房建筑设计应当纳入项目整体规划设计中统筹考虑,在建筑材料、外形、风格、色彩方面与项目商品住房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并满足配建公租房对采光、隔音、通风的要求,日照、电梯配比等不得低于项目同期同类商品住房的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  配建公租房应全部为成品住宅,室内装修标准由县住建部门制定。大堂、走廊、电梯、园林、地下室等公共区域的装修不得低于项目同期同类商品住房装修标准。

第十四条  配建公租房必须与项目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交付。若项目分期开发建设,应将公租房纳入项目首期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县住建部门应将配建公租房主体工程和装修工程纳入统一质量监管,确保建设质量。土地受让方应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内容及最低保修期限对配建公租房进行保修,并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六条  县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查配建公租房项目的预售方案,将配建公租房相关内容标注清楚,不得纳入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范围。

第十七条  配建公租房项目,土地受让方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公租房的位置、套数等基本情况。

第四章  移  交

第十八条  土地受让方为配建公租房的移交单位。

第十九条  县住建部门为配建公租房的接收单位。

第二十条  配建公租房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移交:

(一)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取得房屋面积实测报告;

(三)达到项目用地合同及配建协议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移交单位应于约定配建交付日期前30日内向接收单位提出移交申请,并书面报告配建协议履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配建公租房交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房屋面积实测报告;

(三)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四)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五)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六)住宅质量保修文件和住宅使用说明文件;

(七)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接收单位自收到移交申请后2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在验收后10日内办理交接手续;验收不合格的,由接收单位书面通知移交单位按移交标准进行完善整改,直至达到验收合格标准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接收单位应实地查验核对配建公租房的位置、套数、质量、配套设施等, 并将移交材料收集归档后,与移交单位签订移交协议。

第二十四条  配建公租房实测建筑面积与配建协议中约定建筑面积不符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实测总建筑面积不足约定总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移交单位应按照该项目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补缴公租房配建资金。

(二)单套实测建筑面积与约定建筑面积区间上下限的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接收单位可以拒收。因拒收导致总建筑面积少于约定总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移交单位应按照该项目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补缴公租房配建资金。

第二十五条  移交单位应于配建公租房项目符合首次登记条件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并于完成首次登记后3个月内,和接收单位持公租房配建协议、移交协议等材料,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将不动产权转移至接收单位。

第二十六条  配建公租房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按规定各自缴纳。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接收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缴纳。

第二十七条  配建公租房与同期商品住房项目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并按相同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配建公租房物业服务费出租前由接收单位缴纳,出租后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我县之前有关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租房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我县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二年。 

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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