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12300895/2022-0085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2-15
标      题: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02-15
主  题 词: 是否有效: 有效
失效日期: 2027-03-14
关于印发盂县政策性公益林保险投保、保险理赔、赔偿资金使用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15

盂政办发〔2022〕4号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盂县政策性公益林保险投保、保险理赔、赔偿资金使用修订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市属以上企业:

《盂县政策性公益林保险投保、保险理赔、赔偿资金使用修订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4日


盂县政策性公益林保险投保、保险理赔、赔偿资金使用修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林草生态安全保障能力,促进森林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有效化解林业经营风险,调动社会特别是林农投资造林积极性,提高森林覆盖率、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加快我县林业保障体系建设,推动林业持续发展,积极稳步开展森林保险工作,特重新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扶持林业生产发展为目标,有效调动社会各界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护林爱林的主动性,按“保成本、低保费、广覆盖”的要求,认真做好森林保险工作,逐步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保障体系,增强林业生产经营者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全面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第三条 基本原则:森林保险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 保险内容

第四条 保险标的:生长和管理正常的生态公益林。

第五条 该办法中的生态公益林,指的是不包含商品林在内的有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的生态公益林,暂不纳入参保范围:

(一)存在纠纷的,包括权属不清、四至不明、债权债务未清理的;

(二)林地性质与本办法中所规定参保生态公益林不一致的;

(三)其他不符合参保条件的。

第七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为森林综合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病虫害、暴风、暴雨、暴雪、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或损失的,保险公司按照森林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 保险期限:一年。

第九条 保险金额:进一步提高森林保险保障额度,降低保险费率。在现有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不变的前提下,森林保险的保障额度由800元/亩提高至1000元/亩。

第十条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由2.25‰降低到1.8‰,保费维持1.8元/亩不变。 

第三章 投保主体

第十一条 森林保险坚持投保自愿原则,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要求,我县的森林保险由县林业局统一投保。

第十二条 依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方案》具体数据,各乡(镇)以村为单位统计有林地、未成林地,造表成册,并以村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并签订委托书,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交付县林业局,由林业局统一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负责本乡(镇)森林保险工作,确保森林保险合同保险标的明确准确,包括林权权利人(单位)的林地面积、四至、林种范围等,将参保林地落实到山头地块,并以村逐户建立明细档案,登记造册并公示(7天)。 

第四章 理赔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省林草局与保险公司共同制定《山西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细则》(以下简称《理赔细则》)和《山西省政策性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损失认定标准》),报山西保险监管局备案。

第十五条 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严格按照《理赔细则》进行理赔。

第十六条 理赔计算: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内事故致林木严重被毁,为全部损失,全额赔偿;林木部分被毁,为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按比例赔偿。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受损面积×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密度

全部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内事故全损时,按保险金额全部予以赔偿。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部分损失:保险林木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十七条 损失认定: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由林业部门与保险公司共同进行现场勘验,严格按照《理赔细则》、《损失认定标准》的规定进行定损鉴定。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死亡的,可请有关林业专家鉴定,或与被保险人协商设立观察期,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计算赔偿。保险林木面积小于实有林木面积时,如无法区分未投保面积部分,则按保险林木面积与实有林木面积的比例赔偿。

第十八条 理赔程序:森林灾害发生后,由林权权利人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和县林权服务中心报案,待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林权服务中心、林业技术人员共同勘验现场,出具损失鉴定报告,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按规定十日内将保险赔款予以支付,专项用于受损林地的造林和抚育,同时要及时告知县林权服务中心,具体理赔事项按《理赔细则》执行。

第五章 赔偿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 根据《山西省林业厅关于规范使用和管理政策性公益林保险赔偿资金的通知》“[晋林规发(2015)105号]”的文件精神要求,盂县政策性公益林保险赔偿资金设财政专户,保险赔偿资金全部拨付到公益林保险赔偿专户,按照文件规定的使用程序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就近恢复,同时确保林权权利人利益,坚持谁受灾、谁恢复、谁受益的原则,森林保险赔偿资金到达财政专户后,县林业局及时通知相应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应林权权利人(村)进行资源恢复。

第二十一条 森林保险赔偿资金坚持谁受灾、谁使用、不统筹的原则,主要用于森林资源恢复、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等。森林资源恢复提高每亩600元,剩余资金每亩400元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集中用于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乡(镇)森林保险赔偿资金的具体使用,县林业部门负责对各乡(镇)使用森林保险赔偿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资源恢复坚持就地、就近恢复的原则,各乡(镇)按照《造林技术规程》负责编制森林保险赔偿资金造林作业设计并报县林业局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林权权利人(村)按照批复的造林设计进行恢复造林,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恢复造林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县林业部门负责对各乡(镇)恢复造林技术指导、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林权权利人(村)按照批复的造林设计进行恢复造林后,经县林业部门检查验收,当年造林合格(成活率85%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支付50%的造林资金,次年造林保存合格(造林保存80%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剩余的造林资金。

第二十六条 盂县政策性公益林保险投保、保险理赔、赔偿资金使用修订管理办法从2022年3月14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解读

行政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