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县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12300895/2021-10884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8-20
标      题: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08-20
主  题 词: 是否有效: 有效
失效日期: 2026-10-01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0

盂政办发〔2021〕68号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9日


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第二条 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第四条 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补贴对象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村居民。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亩;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比例达50%(含)以上。多批次征地的,累计达到50%(含)以上标准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补贴对象范围,不重复享受补贴。补贴对象年龄以土地补偿公告日为基准日。

(一)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将征地面积、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户,具体补贴对象由承包户提出申请,并报村(居)委会初审。由于并户、分户、嫁入、嫁出、死亡等原因造成人员变动的,补贴对象以土地补偿公告日当天的在册土地共有的农村居民为准。

(二)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保障人数为征地面积(指征收耕地面积)除以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积(尾数四舍五入)。由村(居)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原则上向45岁(含)以上人员及困难群体倾斜。

村(居)委会在履行必要的告知、听证、公示等程序后,将补贴对象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统一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 征收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由用地单位或县政府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对全部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本县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的139倍;对大部分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全部失地人均筹资标准乘以失地比例。

第七条 征收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时,由用地单位或县政府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筹资标准为保障人数乘以全部失地人均筹资标准。

第八条 单独选址项目在征地报批前,由用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分批次项目在征地报批前,由县政府统筹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征地获批后,供地时由用地单位缴纳或从土地出让金中清算。用地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由县政府预存入征地项目财政专户,不得减免或缓交。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预存管理,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四、补贴费用划转与记账

第九条 项目征地获批后,自然资源局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复文件5个工作日内,函告财政局、人社局,同时提供批复文件、按项目或批次征地的具体批复信息,包括:国务院或省政府批文、项目或批次征地情况明细表。农村养老保险中心根据最终核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费用,在5个工作日内与用地单位或政府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征地项目获批后,县农村养老保险中心提请财政局将该项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从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名单,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准确记入补贴对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项目下,其利息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使用。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农村养老保险中心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记入其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不得抵扣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不参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一条 征地项目未批准的,由原交款单位提出申请,自然资源局出具审核意见,农村养老保险中心提请财政局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返还原交款单位账户。

五、待遇核算与发放管理

第十二条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补贴对象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计算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办法衔接、计发、按月支付,计发月数按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记入个人账户时的实际年龄确定,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新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叠加发放。

第十三条 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将参保补贴本息与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六、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主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侵占、截留、挪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按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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