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政发〔2024〕61号
盂县仙人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仙人乡村级年度审计服务使用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村、各股份经济合作社及选定的4家审计机构:
《仙人乡村级年度审计服务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乡党委、乡政府2024年9月11日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盂县仙人乡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1日
仙人乡村级年度审计服务使用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仙人乡委托中介机构的审计服务行为,加强对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审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选定4家审计机构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结合我乡实际,执行本办法。
第二条 以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4家审计机构,分别是:山西万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西中明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卓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山西盛诚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范围为仙人乡村级年度项目审计服务,服务对象包含:各村、各股份经济合作社及村下属公司、专业合作社,服务期限一年。
第三条 乡政府对选定的4家审计机构的管理与业务委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使用办法
第四条 建立登记、审核台账。选定的4家审计机构按公司全称第一个字笔画数(如第一个字相同,往下一个字顺延),从少到多排序。项目竣工后,项目主体向乡经营管理站提交会议记录、项目合同及项目竣工报告,乡经营管理站按顺序登记、委派审计机构。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严禁项目主体私自选定审计机构;严禁乡经营管理站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为项目主体挑选审计机构;严禁审计机构接到审计任务后,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服务或将审计业务转包。
第三章 服务要求
第六条 审计机构接到审计任务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出具审计报告。逾期未出具审计报告的,该项业务顺延到下一个审计机构,项目主体不负担任何相关服务费用。
第七条 审计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为项目主体提供准确的审计服务,因审计结果错误造成的资金流失,由审计机构负责。
第八条 严禁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有吃、拿、卡、要的行为,一经发现、核实,取消其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资格。
第九条 服务费用的收取,选定的4家审计机构严格执行各自中标的收费标准。
第四章 项目主体的要求
第十条 项目主体应向审计机构提供真实的项目实施情况及资料,因项目主体故意虚报、瞒报造成审计结果不准确的,由项目主体负责。
第十一条 严禁项目主体授意、暗示审计机构进行偏向性的审计。一经发现、核实,项目主体负责人移交乡纪委调查。如审计机构在项目主体授意、暗示下,已出具偏向性审计报告的,取消其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资格。
第十二条 项目主体应自筹服务费用,除取得批准外,不得使用财政拨款。
第十三条 项目主体应及时给审计机构支付服务费用,不得故意拖延。
第十四条 项目主体在取得审计报告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乡经营管理站报送审计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盂县仙人乡经营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