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
2026年4月29日,我局接到畜牧业发展中心函称盂县安良养殖专业合作社存在:1.动物档案中诊疗、兽药使用、销售等填写不完善;2.未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2026年5月7日,执法人员来到位于阳泉盂县秀水镇大横沟村的盂县安良养殖专业合作社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养殖档案记录不全,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盂农(动监)责改〔2026〕3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6月7日前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督促当事人尽快完善养殖档案。当事人逾期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当事人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由于当事人在被查处后能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体现出较好的认错态度,且当事人承诺将尽快销出所养的全部猪后退出市场,鉴于未造成危害后果,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逐步退出养殖市场,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处5000元(伍仟元整)。
共计罚没款5000元(伍仟元整)。
二、未按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案
2026年5月26日,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来到位于盂县秀水镇南村的盂县宇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山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88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规范产品购销台账制度,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决定:
1.不予行政处罚;
2.教育:认真学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范购销台账,做到合规经营。
三、未按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案
2026年5月26日,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来到位于盂县孙家庄镇东坪村的盂县孙家庄镇富旺饲料经销门市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山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88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规范产品购销台账制度,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决定:
1.不予行政处罚;
2.教育:认真学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范购销台账,做到合规经营。
四、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2026年7月9日,我局接到盂县畜牧业发展中心移交函称当事人收购两批未开具动物检疫票的鹅共4000只。
2026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盂县仙人乡石宝村的盂县祥耕药苑家庭农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从定州市红儒养鹅技术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两批未经检疫的鹅共4000只。
当事人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由于当事人系散养户,且属于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后果,在被查处后能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补检以终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的认识较为深刻,体现出较好的认错态度。为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本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不予行政处罚;
2.批评教育:责令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做到规范养殖。
盂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