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限: 2025年9月30日—2026年9月29日
保障人群:盂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说明如下:
一、被保险人应在发生保险事故的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或乡、镇、村一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保留现场影像;
二、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包括: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不包括:无人居住的房屋;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
三、室内装潢指毛坯房以外的装潢材料。
四、室内财产指: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衣物和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不包括:1、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手表等珍贵财物;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电子存储设备和资料。)
五、自然灾害包括: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地震灾害除外。
六、目前法定传染病甲类、乙类共27种。甲类:鼠疫、霍乱,共2种。
乙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性肝炎、艾滋病、脊髓灰质炎、麻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登革热、流行性乙型脑炎、炭疽、肺结核、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百日咳、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白喉、新生儿破伤风、淋病、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共25种。
七、理赔资料:1、财产损失部分:现场影像、财产损失证明(购买凭证等)、公安消防部门\村委会证明、修复预算、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卡;如发生盗抢事故,需凭公安部门证明索赔;2、人身伤亡部分:(1)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医疗:住院费用总清单、诊断书、入院证、出院证、病历复印件、住院结算发票、医保报销分割单、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卡。(2)村委证明、销户证明、身故保险金分配委托书、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
综治保险保障说明
综 治 保 险 | ||||
保险条款 | 保障责任 | 保障内容 | 保额/赔偿限额 | 1.室内财产包含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2.非营运的非机动车包括电动两轮、三轮车。 3.本方案医疗费用是指居民因保险事故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医疗费用;该费用是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补偿后需要自付的费用。 |
城乡居民安全保障保险条款(社会综合治理专用) | 火灾、爆炸 | 拥有该区域户籍或居住证的居民以及临时居民(临时来该区域就学、出差、旅游、务工人员)人员伤亡、医疗费用。 | 累计责任限额3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50万元,每人事故赔偿限额2.5万元 (包含 5000元医疗费 用) | |
十三种自然灾害 | ||||
犯罪行为 | ||||
严重精神障碍者伤害 | ||||
野生、流浪动物伤害 | ||||
燃气泄漏 | ||||
城乡居民财产损失保险条款(社会综合治理专用) | 火灾、爆炸、十三种自然灾害、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 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 | 17000 | |
室内装潢 | 4500 | |||
室内财产 | 4500 | |||
院内室内的农机具、农用工具、生产资料、粮食及农副产品 | 1800 | |||
附加法定传染病费用损失 | 因法定传染病导致居民身故进行赔偿(甲、乙类) | 30000 | ||
遭受有明显现场痕迹并经公安部门确认的外部人员的盗窃、抢劫 | 室内财产 | 3000 | ||
电压异常而造成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 | 家用电器 | 3000 | ||
盗窃抢劫 | 停放在院内的家用非机动车 | 200 | ||
附加果木及成材树木恶意破坏 | 附加果木及成材树木恶意破坏 | 果木及成材树木 | 5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