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城镇社区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盂县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和《盂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实施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经物业事务中心会议研究决定,我县2026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开始受理申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为本县非农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1.本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户籍,已婚(未婚人员必须年满50周岁及50周岁以上),户内人口以户籍登记为准,户主为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目前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及保障性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近三年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5)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9137元;
(6)家庭资产总额低于27万元。
2.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在5年之内的、部队复退不满5年的;
(2)具有本县常住非农户口,未婚;
(3)在本县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规划区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本县外来人口暂住证;
(2)在本县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达一年以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规划区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二)限制条件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本单位、本系统集资建房的,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不得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
二、申报应提交的各类证明和说明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证明(如户口为家庭户的,需提供原非农户口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全家照片;
4.婚姻状况证明;
5.家庭现住房证明:
(1)租赁住房证明:
①租赁协议(含详细住址);
②租金收据;
③出租人身份证明;
④出租房《房屋所有权证》或权属证明(注:无房屋证件的,可由所在地出具证明)。
(2)借住房屋证明:
①出借人《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证》(注:无房屋证件的,可由所在地出具证明);
②由出借人所在地出具借住证明,注明双方关系;
③出借人身份证;
④借住房屋由邻里两户以上出具证明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有住房证件或所在地证明;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单位住房证明(特别注明是否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租住公有房等情况);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出生地房屋证明。
6.家庭收入证明;
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明;属中低收入家庭,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本人出具收入报告,由社区居委会审核;
7.外来务工人员提交外来人口暂住证、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及用人单位住房情况证明;
8.新就业人员提交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或部队复退证件、未婚证明、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及用人单位住房情况证明;
9.其他相关证明;
10.以上各类证件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申请流程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按照户籍所在地向所属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县城镇社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县民政局以联合办公的形式组织公安、人社、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进行复审。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复审。
县物业事务中心对城镇社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并上报的名单进行公示。
四、受理部门
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
五、受理期限
受理期限为2026年8月3日至2026年8月7日。
六、严格工作纪律,强化约束机制
1.各乡镇、城镇社区办事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审查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家庭资格进行审查。
2.申请人对所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任何时候被查出弄虚作假、瞒报的情形,将被取消申请家庭的住房保障资格,依法处罚并收回所租房屋,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并且全体申请家庭成员5年内不能再申请住房保障。
3.对工作中出现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办理地址:盂县物业事务中心
联系电话:0353-8082040
附:盂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026).doc可自行下载打印
盂县物业事务中心
(盂县政府投资工程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6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