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决策部署,规范经营性自建房经营行为,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相关通知要求及地方监管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制定目的
本指南制定核心目的是落实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将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要求整合细化,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标准,稳定监管预期,推动形成“主体自律、监管有力、闭环管理”的经营管理格局,具体实现以下目标:
(一)规范经营行为,压实主体责任。明确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经营者)的安全主体责任,细化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各环节合规要求,引导市场主体主动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加强房屋日常维护和安全自查,杜绝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从源头防范安全隐患。
(二)防范安全风险,保障公共安全。聚焦经营性自建房量大面广、情况复杂、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现状,针对违规改扩建、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燃气安全等突出风险点,明确防控标准和处置要求,推动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规范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三)明确监管标准,提升监管效能。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依据,落实“三管三必须”“谁审批谁负责”要求,健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解决审批与监管脱节、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盂县县域内所有以自建房为载体开展经营性活动的市场主体、产权人、使用人,以及负责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监管的相关部门、乡镇、村,涵盖经营全流程、全环节。
三、监管部门及职责
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指导责任,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履行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
行业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职责,协同推进经营性自建房合规经营管理:
县住建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汇总相关信息,指导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改变承重结构装修的使用安全问题、自建房是否使用有毒易燃建筑装饰材料及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的安全问题,负责房屋市政领域工程项目施工人员集中租住自建房安全管理,完善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负责制定自建房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机制和房屋市政等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租住自建房管理机制;负责制定市政等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租住自建房管理机制。
县城管执法队具体负责配合政府做好自建房强制拆除工作,对各乡镇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自建房强制拆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对违反《城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应急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制定自建房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管理机制。
县委宣传部负责多渠道广泛宣传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用作影院、印刷厂、书店等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负责制定相关管理机制。
县委统战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负责制定宗教活动场所租住自建房管理机制。
县教育局负责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培训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加强教育部门主管的校外集中活动场所自建房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开展学生校外租房安全教育和风险提示,配合相关部门及属地做好隐患排查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检查工作,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负责自建房整治期间的维稳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负责制定自建房用作养老机构管理机制。
县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协同各级财政部门做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费保障,负责制定自建房安全管理经费保障机制。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依乡镇申请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自建房农转用手续的办理,以及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自建房建设的,由自然资源局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给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自建房建设的,需参照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由自然资源局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给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农村自建房规划许可,对违反违法用地(不含农村宅基地)建设行为严查严管,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整治,负责制定自建房用地、规划管理机制。
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制定农村自建房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
县商务局负责督促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县文旅局负责用作文化和旅游公共设施的自建房和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负责制定自建房用作文化和旅游公共设施机制。
县卫健局负责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负责制定自建房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机制;负责体育系统内的体育场馆和经体育部门备案的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监管,负责制定体育系统内经营性自建房管理机制。
县交通局、水利局、能源局负责行业领域内工程项目施工人员集中租住自建房安全管理,负责制定行业领域内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租住自建房管理机制。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经营性自建房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餐饮经营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排查经营性自建房相关经营许可办理情况、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问题。
县工信局负责国有企业厂区内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制定国有企业厂区内经营性自建房管理机制。
县审批局负责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的共享推送,推动将房屋合法性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县人社局负责指导用作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县消防救援局负责对生产经营租住类房屋进行监督抽查,负责指导乡镇、公安派出所等基层力量排查经营性自建房的消防设施是否按要求配置和正常使用的消防安全问题,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的消防安全问题。
四、经营全流程合规要求
(一)筹备经营环节合规要求
1、用地与规划合规。经营性自建房需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严禁占用耕地、林地、湿地等违规用地建设;需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手续,符合城乡规划、消防规划、环保规划等相关要求,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城乡新建经营性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等审批手续。
2、建设与改扩建合规。新建、改建、扩建经营性自建房,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工程建设标准施工,严禁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违规加层加盖、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施工过程中需接受质量安全监督,竣工后需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经营使用。经营性自建房改建、扩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安全鉴定合规。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3层及以上、钢结构、改扩建、人员密集的经营性自建房,以及年久失修、结构复杂的经营性自建房,每年需至少开展1次安全鉴定,鉴定不合格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需立即整改或停止使用。出具安全鉴定报告的鉴定机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相应资质。
4、经营准入合规。经营者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相关经营许可手续,经营范围需与房屋用途、规划要求一致,严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涉及特种设备的,需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开展检测检验,确保合规使用。
(二)日常运营环节合规要求
1、结构安全管理。产权人、使用人需定期对房屋主体结构、承重构件、墙体、屋面等进行检查维护,严禁擅自拆除、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发现墙体开裂、屋面渗漏、结构变形等安全隐患的,需立即停止经营,委托专业机构检测鉴定,及时采取加固、维修等整改措施,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经营性自建房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乡镇政府要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依法依规开展装饰装修活动。
2、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定期开展检查、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划分消防通道、安全出口,严禁堵塞、占用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严禁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人员密集场所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基本消防技能。
3、用电用气安全管理。电气线路、燃气管道需由专业人员安装、检修,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违规改装燃气管道;定期对用电设备、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漏电、燃气泄漏等安全隐患;使用燃气的场所,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阀,规范存放燃气钢瓶,远离火源、热源。
4、业态与人员管控。经营业态需符合房屋安全承载要求和周边环境管控规定,严禁在经营性自建房内开展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经营活动;从业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掌握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燃气安全等相关知识;人员密集场所需严格控制经营人数,不得超过房屋安全承载人数,落实实名登记、限流管控等措施。
5、日常自查与台账管理。产权人、使用人需建立房屋安全自查台账,每周至少开展1次全面自查,每月汇总自查情况,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记录、整改,留存自查和整改相关资料;监管部门需建立监管台账,记录巡查情况、隐患排查情况、整改落实情况等,实现闭环管理。
(三)终止经营环节合规要求
1、隐患清零。终止经营前,产权人、使用人需对房屋进行全面安全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彻底整改,确保房屋安全;涉及违规建设、违规装修的,需依法拆除违规部分,恢复房屋原有结构和用途。
2、手续注销。经营者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等相关手续的注销手续,妥善处理经营期间的相关事宜,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于经营。
3、房屋处置。终止经营后,房屋如需继续保留,产权人需持续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维护;如需拆除,需依法办理拆除审批手续,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做好拆除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和环保措施,严禁违规拆除。
五、责任划分与追究
(一)主体责任
1、产权人未履行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存在违规建设、违规改扩建、未开展安全鉴定、未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等行为的,由相关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经营,依法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2、使用人(经营者)未落实日常安全管理责任,存在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堵塞消防通道、私拉乱接电线等违规行为的,由相关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处理;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经营;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相关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安全鉴定报告、违规设计、违规施工的,由相关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依法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监管责任
1、各行业监管部门未落实“三管三必须”“谁审批谁负责”要求,存在监管缺位、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2、乡镇、村未履行日常巡查、隐患排查、督促整改等职责,导致辖区内经营性自建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未及时处置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隐患排查与整改
(一)排查频次与内容。产权人、使用人每周开展1次日常自查,重点排查房屋结构、消防设施、用电用气、疏散通道等关键环节;监管部门每月开展1次常态化巡查,每季度开展1次集中排查,重点排查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风险房屋,建立排查台账,明确排查人员、排查时间、排查结果。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
(二)隐患分级与处置。隐患分为一般隐患、较大隐患、重大隐患。一般隐患(如消防器材过期、线路轻微老化),由产权人、使用人立即整改,当日完成;较大隐患(如墙体轻微开裂、燃气管道轻微泄漏),由产权人、使用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整改期间需采取临时防护措施;重大隐患(如主体结构变形、违规加层存在倒塌风险),立即停止经营,疏散人员,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制定专项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经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经营。
七、应急处置
(一)预案制定。产权人、使用人需制定房屋安全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响应流程、应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路线等,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1次),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监管部门需制定本行业经营性自建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统筹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
(二)应急响应。发生房屋坍塌、火灾、燃气泄漏等突发安全事件时,产权人、使用人需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人员疏散,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及时拨打应急电话,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和乡镇;监管部门、乡镇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救援、疏散、隐患处置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三)事后处置。突发安全事件处置结束后,产权人、使用人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监管部门需对事故进行全面复盘,总结经验教训,加强辖区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监管,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八、附则
(一)指南更新
本指南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本地实际经营情况、监管需求,适时修订完善,修订后另行公示。
(二)解释权
本指南由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联合解释。
(三)实施日期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