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建立养殖档案案
2026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畜牧业发展中心函“关于移送盂县猗顿养殖场有关问题的函”(盂牧函〔2026〕6号)称当事人存在:1.未建立养殖档案;2.粪污堆放不规范问题。
2026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南娄镇坡头村的盂县猗顿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建立养殖档案,未发现粪污堆放不规范问题。
当事人涉嫌未建立养殖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山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51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不予行政处罚;
2.教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范养殖档案,做到合规经营。
盂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