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盂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二)

盂县人民政府 www.sxyx.gov.cn 2026-06-10 17:17 来源: 放大 正常 缩小

一、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验进入本省的动物、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案

2026年3月12日,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盂县畜牧业发展中心移交函“关于更正‘关于移交2025年5-12月份调入我县畜禽未过指定道口案件的函’的函”。2026年3月18日,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派执法人员前往盂县小山间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动物检疫证明(No.41000209224)上无省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当事人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验进入本省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在后续调查中又发现当事人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当事人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违反《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参照《山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38项之规定,本机关针对当事人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验进入本省的动物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不予行政处罚。

2.教育:认真学习《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做到合规经营。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山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74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本机关针对当事人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处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2.批评教育:认真学习《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和《兽药管理条例》,做到合规养殖。

综上,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处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2.教育:认真学习《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做到合规经营;认真学习《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和《兽药管理条例》,做到合规养殖。

共计罚没款1000元(壹仟元整)。

    二、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验进入本省的动物、变更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案

2026年3月12日,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盂县畜牧业发展中心移交函“关于更正‘关于移交2025年5-12月份调入我县畜禽未过指定道口案件的函’的函”。2026年3月16日,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派执法人员前往盂县润鑫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盂县润鑫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o.2131444379与No.2131444394)上无省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当事人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验进入本省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在后续调查中又发现当事人更换法定代表人未更换相关手续,当事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盂农(动监)责改〔2026〕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4月27日前更换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当事人逾期未改正。

依据《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参照《山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38项之规定,本机关针对当事人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验进入本省的动物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不予行政处罚。

2.教育:认真学习《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做到合规经营。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山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32项之规定,针对当事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改正的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2.批评教育:认真学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尽快更换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综上,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处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2.教育:认真学习《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做到合规经营;认真学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尽快更换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共计罚没款1000元(壹仟元整)。

盂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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