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阳政办发〔2023〕72号)和阳泉市三批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要求,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厘清部门监管职责,明确机构合规标准,强化全流程闭环管理,引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诚信经营、规范管理、安全有序,特制定本“一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依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阳泉市《关于进一步减轻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校外培训机构全流程合规经营与监督管理
行业类型:校外培训(学科类、非学科类统一纳入)
牵头单位:教育局
配合单位:文旅局、工信科技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局、住建局、发改局
(依据:《“双减”意见》《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意见》)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学科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等所有面向中小学生及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涵盖准入、运营、安全、收费、人员、监管全链条,作为办学依据、自查手册和监管指引统一使用。(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条,《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
三、部门职责清单
(一)牵头单位:教育局
1.承担校外培训机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审批备案、日常监管和“双减”工作总牵头职责。
2.负责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前置审核、监管、年检、违规查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统筹非学科类机构规范管理。
3.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投诉处置。
4.指导中小学校做好课后服务,严禁校内教师违规在外兼职补课。
5.建立培训机构白名单、黑名单、信用评价与公示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二)配合单位职责
1.文旅局
负责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美术、音乐、舞蹈、表演、书法等)的行业指导、资质审核与日常监管。制定文化艺术类培训内容、师资、场地、器材等行业标准。配合教育、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超范围、无证办学、违规培训等行为。(依据:《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
2.工信科技局
负责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科学实验、编程、机器人、航模、人工智能等)的行业监管。制定科技类培训课程、师资、设备、安全等规范要求。对科技类培训机构办学内容、培训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与业务指导。(依据:《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
3.卫健局
负责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监管与专业指导。监督培训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控、公共卫生、健康监测等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
4.市场监管局
监管培训收费、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恶意竞争行为。监管培训广告宣传,严禁虚假宣传、误导宣传、夸大效果。规范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查处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依法开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配合教育部门查处无证违规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5.消防救援局
对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开业前消防安全技术指导。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分隔、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督促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员工消防培训、应急疏散演练。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要进行挂牌督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6.住建局
对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场所,依法履行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过程监管职责;配合教育部门核查培训场所工程竣工验收、施工许可等法定手续完备性;依法查处未办理施工许可、违规改建、擅自拆改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发改局
会同教育部门制定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府指导价。明确收费标准、计价方式、课时时长、收费上限。监督培训机构落实收费政策,配合做好收费备案与资金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四、准入合规要求(开办必达条件)
1.证照齐全,依法登记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存量变更、延续事项,实行教育部门前置审批、行政审批部门最终审批发证制度。先由教育部门对办学资质、培训内容、师资条件、办学场地、安全管理等事项开展前置审核;审核合格后,由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出具审批意见、核发办学许可证,办结后按规定完成法人登记相关手续。按照“双减”相关政策要求,不再审批新设立面向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上述审批流程仅适用于现有合规存量机构相关业务办理。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行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核、行政审批部门最终审批发证制度。由教育、文旅、体育、科技等对应行业主管部门,对办学场地、师资配备、课程内容、安全保障等条件进行前置核查;核查通过后,由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核发办学许可证,后续依规办理法人登记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及国家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相关政策,严禁无证无照、证照不齐、先办学后补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2.场所安全达标
办学场所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卫生安全、环保要求。产权清晰,用途合规,不得使用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危房、违章建筑。楼层、面积、疏散、消防设施、应急通道符合国家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双减”意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3.资金监管到位
按要求完成收费备案,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合理定价。预收费全部纳入专用资金监管账户,实行专款专用、风险管控。
(依据:《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校外培训预收费监管工作通知》)
4.人员资质合格
负责人、管理人员、教职员工具备相应学历、资格、从业证书。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不良从业记录、无精神病史,按要求完成背景审查。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在编教师、不具备资质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5.办学行为合规
培训内容、课程、教材、班次经审核备案,不超纲、不超前、不强化应试。培训时间严格遵守“双减”规定,不占用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线上线下培训均符合时长、间隔、未成年人保护要求。(依据:《“双减”意见》《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五、合规经营重点(日常运营必守规范)
(一)资质合规
坚持证照齐全、亮证经营,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不得超审批范围开展培训,不得擅自增设培训项目、扩大办学地点。设立分点、教学点必须重新审批备案,严禁“一点多证、一证多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二)场所安全合规
建筑结构安全,经安全鉴定合格,定期开展自查。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定期检测维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24小时畅通。按规定安装监控、报警、应急照明、防火门等设施,监控全覆盖且留存不少于90天。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消防演练,员工岗前必须接受消防培训。落实卫生防疫、食品安全、饮水安全、传染病防控、青少年近视防控等要求,培训场地和相关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配备急救箱、应急药品,明确安全责任人,建立安全台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九项规定》)
(三)人员管理合规
教职员工持证上岗,学科类持教师资格证,非学科类持相应专业技能/等级证书。全面开展背景审查、无犯罪记录证明、健康体检,不合格一律不得上岗。严禁聘用中小学在职在编教师、被纳入失信黑名单人员、有侵害未成年人记录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师德师风、安全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合规办学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
(四)培训行为合规
培训内容符合课程标准,不超纲、不超前、不提前教学、不强化应试。严禁违规开设具有幼小衔接、小学化倾向的学前班、强化班。严禁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组织开展学科类培训。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0:30,线上不晚于21:00。不得提供拍照搜题、变相布置作业、违规补课等服务。教材、资料、课程须备案,不得使用境外违规教材、不良内容。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要求,严禁体罚、变相体罚、辱骂学生。(依据:《“双减”意见》《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五)收费合同合规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明码标价,不得在公示外加收任何费用。学科类执行政府指导价,非学科类合理定价并公示。预收费全部纳入资金监管,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费用。不得抽逃、挪用、截留监管资金,不得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示范合同文本,不得设置霸王条款、不公平格式条款。按规定退费,不得拖延、推诿、拒绝合理退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合同示范文本通知》)
(六)信息公示合规
在大厅、前台等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师资信息、教师资格证/专业证书;资金监管账户、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更新公示信息,不得隐瞒、虚假公示。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办学情况、财务数据、学员信息、安全自查报告。主动配合监管检查、数据核查、联合执法,不得拒绝、阻挠、隐瞒。(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信息公开与公示规定》)
六、禁止性规定(负面清单)
1.禁止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超审批范围、私设教学点、擅自变更地址开展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2.禁止占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依据:《“双减”意见》《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3.禁止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金额超5000元的费用,严禁抽逃资金、卷款跑路。(依据:《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4.禁止使用住宅、危房、地下空间、违法建筑等不符合安全标准场所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禁止虚假宣传、夸大效果、承诺提分、误导家长、价格欺诈、恶意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6.禁止聘用中小学在职在编教师、无资质人员、有侵害未成年人记录人员。(依据:《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7.禁止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幼小衔接小学化。(依据:《“双减”意见》《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
8.禁止违规组织考试、竞赛、排名、与招生入学挂钩宣传。(依据:《“双减”意见》《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9.禁止使用违规教材、境外教材、有害信息、电子游戏化教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
10.禁止消防不达标、通道堵塞、无监控、无应急预案等重大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1.禁止不按要求公示信息、不配合监管、拒不整改隐患。(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12.禁止以托管、自习、研学、兴趣班等名义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七、联合监管机制
1.统筹协调机制
教育局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判风险、部署整治、通报情况。(依据:《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意见》)
2.联合检查机制
推行“综合查一次”,多部门一次性联合踏勘、检查、验收;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整改、闭环管理”,减少对机构正常经营干扰。(依据:《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意见》)
3.信息共享机制
审批、登记、备案、监管、处罚、信用信息互通互认、一网通管;依托全国校外培训监管平台,建立黑白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依据:《全国校外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管理办法》)
4.投诉处置机制
统一受理投诉举报,按职责分流转办,限时办结、回访反馈、闭环处置。(依据:《校外培训监管工作规定》)
5.联合执法机制
对无证办学、违规培训、安全隐患、虚假宣传、收费乱象等行为联合查处;依法采取责令停业、吊销证照、罚款、列入黑名单、联合惩戒等措施;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6.风险防控机制
重点监控资金监管、消防安全、人员资质、退费纠纷、隐形变异培训等风险点;建立风险预警、研判、处置机制,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防范群体性事件和安全事故。(依据:《“双减”意见》《校外培训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规定》)
八、机构主体责任
严格履行依法办学、安全第一、诚信守约主体责任,对办学行为、学生安全负总责。主动接受教育、文旅、科技、卫健、市场监管、消防、住建、发改等部门监管。建立常态化自查制度,每月开展安全自查、合规自查,建立台账、立行立改。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制度、卫生制度、收费制度、合同制度、退费制度、投诉处理制度。依法保障学生、家长合法权益,及时妥善化解退费纠纷、舆情风险、矛盾问题。强化合规意识,杜绝“隐形变异”违规培训,自觉维护培训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