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执行《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第九条关于布局标准设置的规定,明确特殊标准与间距标准的适用关系,避免在许可审批中出现混淆,现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特殊标准与间距标准为相互独立的布局规定
《规划》第九条第(一)、(二)款(间距标准)与第(三)款(特殊标准)分别适用于不同情形的零售点设置,二者互不包含、互不参照。
1.间距标准:
(1)城网单元格间距标准:城网单元格分为一般城网单元格与繁华城网单元格两种,其中一般城网单元格新增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最短可通行距离须在50米及以上。繁华城网单元格新增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最短可通行距离须在40米及以上。
(2)农网单元格间距标准:农网单元格内新增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最短可通行距离须在40米及以上。
2.特殊标准:
适用于该款所列的住宅小区、综合性(批发)市场、酒店、宾馆、度假村、商场、购物中心、综合性物流园、军事管理区、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火车站室内候车区、长途客运站室内候车区、县域范围的过境高速公路单侧服务区内、大专院校生活区域内、相对封闭且对内经营的工矿企业、星级以上旅游风景区、县域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及乡镇公路两侧的加油站、加气站内等特殊区域。适用特殊标准的,不受第(一)款间距标准的限制,亦不占用所属市场单元的合理容量。
二、特殊标准内部间距要求的认定
《规划》第九条第(三)款各子项中:已明确标注间距要求的(如特殊区域一中标明的“与最近零售点(包含住宅小区内外的所有最近零售点)间的最短可通行距离须在80米及以上”,特殊区域二、四、五、九、十、十二中标明的“零售点间的最短可通行距离须在30米及以上”),应按该标注执行。未明确标注间距要求的(如特殊区域三的酒店、宾馆、度假村等,特殊区域六的军事管理区、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特殊区域七的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室内候车区,特殊区域八的县域范围的过境高速公路单侧服务区内,特殊区域十一的星级以上旅游风景区),则无间距限制,即在该特殊区域内设置零售点时,不要求与其他零售点保持特定距离。
三、适用特殊标准仍须符合的基本条件
适用特殊标准的零售点,仍须符合《规划》第三章第十四条所列的基本条件:(一)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年满18周岁,以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和居民身份证相关信息为准;(二)经营场所应与住所相独立。经营场所与住所需通过墙体、门等固定、不易拆除的物理隔断实现空间分隔,消费者无需经过起居区域即可直接进入经营场所;(三)经营场所应属于固定场所,房屋主体结构应为砖木、砖混、钢混等结构。
四、其他
本补充说明仅用于明确《规划》第九条的条款适用关系,不对原条款内容作任何修改。
山西省盂县烟草专卖局
2026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