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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盂县各乡镇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敬老院)有关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盂县人民政府 www.sxyx.gov.cn 2025-12-19 09:54 来源: 放大 正常 缩小

盂发改发〔2025〕136号

各乡镇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敬老院):

为促进我县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规范公办公营养老服务机构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西省定价目录》(晋发改规发〔202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发展的意见》(晋政办发〔2020〕108号)以及原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晋价服字〔2015〕184号)文件精神,盂县发改局在认真开展前期调查测算、成本调查,征求意见及合法性审查等工作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制定了盂县各乡镇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敬老院)试行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是指经县民政部门认定、备案的乡镇敬老院。适用对象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等民政供养人员以外的服务对象。

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可按规定向入住老人(或代理人)收取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和其他服务费。

(一)床位费和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床位费:单人间:270元/月.床;双人间:220元/月.床;三人间:180元/月.床。

2、护理费:依据老人护理等级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三个等级,具体收费标准分别定为235元/月、580元/月、全护理实行协议价。

3、床位费和护理费实行政府最高限价管理,下浮不限。

4、养老机构应坚持公益性原则,在政府最高限价范围内合理确定护理费和床位费收费标准,并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二)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伙食费由养老服务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根据食堂伙食成本合理确定。

2、代收代付收费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按实际结算价格收取,不得加收其它费用。

3、个性化服务费由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与入住老人(或代理人)协议确定。

三、其他规定

(一)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人(或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养约定、争端解决方式、合同期限等条款。

(二)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按月计收,住宿时间未满一个月的,按实际住宿天数收取费用。伙食费应根据老年人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其他服务收费可以按次或按月计收,具体结算方式通过服务合同约定。

(三)养老机构应当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和相应网站公示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本次制定各乡镇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敬老院)收费标准为试行价格,试运行期限为二年。

试行期满前三个月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服务单位作为申请人或建议人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正式价格标准。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执行时间

本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期间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盂县发展和改革局   盂县民政局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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